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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个结果
  • 简介:摘要《民法各分编(草案)》第五编继承体系化的对我国继承制度作出了规定和调整。草案将“录音遗嘱”调整为“录音录像遗嘱”,取消公证遗嘱的最高效力,明确打印遗嘱形式;规定了更为完善的遗嘱继承制度,更符合社会大众需求的法定继承顺序。通过立法的修改和完善,可以更加准确地反映和实现被继承人的真实意志,进一步更加完善地成为民法组成部分的继承制度。

  • 标签: 继承编草案 遗产范围 遗嘱形式 公证遗嘱效力 比较分析
  • 简介:《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将“三权分置”政策传达为“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其中土地经营权在性质上属于债权,民法物权编应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一用益物权种类,无须改称为土地承包权,也无须增设土地经营权。现行法上“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已被界定为土地经营权,如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仅限于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构成的承包农户。不同的流转方式产生的法律效果也不同,仅有出租(转包)、入股以及类似方式才能产生土地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抵押的,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实现之时,只得采取强制管理的方法,以土地经营权的收益清偿债务。

  • 标签: “三权分置”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权 土地经营权
  • 简介:摘要就《民法婚姻家庭编(草案)》来看,大体是对我国现行《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内容的囊括和完善,保有了现有的婚姻家庭立法的体系。其中,在现行立法的基础之上,有部分新增的条文有着积极意义,但也有需要完善的地方。本文拟在将《草案》与国内现行立法和国外立法对比的基础上,对部分条文进行进一步的探讨,并提出自己的思考与建议。

  • 标签: 婚姻家庭 亲属 离婚事由
  • 简介:摘要居住权问题可追溯至古罗马的人役权,以解决无夫权婚姻下妻子和解放的奴隶的生存问题为目的。我国《民法·物权编》(草案)对“居住权’的设计存在合理性,但同时也存在诸如“居住权产生方式单一、居住权利益主体范围不明、房屋拆迁时居住权人的补偿”等问题。

  • 标签: 居住权 法定居住权 利益主体
  • 简介:并针对婚姻法规定的四种无效婚姻,民法草案婚姻法第二步人本主义亲权制度无效婚姻离婚救济,《婚姻法》(修正案)确立的我国离婚救济制度主要由家务劳动补偿、经济帮助和离婚损害赔偿三个部分组成

  • 标签: 婚姻家庭编 民法典婚姻家庭 编之我见
  • 简介:与"法律融入"相比,信托的"学理融入"并不顺利。但既有的争论因未看到信托的叛逆本质而不尽如人意。罗马法的信托与英美法的信托,都是对既有制度的反叛。这是信托核心的特质:因其乃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当事人的个人意图。正因如此,信托的功能性和工具性也得以凸显。信托的融入涉及政策层面和技术层面:前者要求法律对规避行为更加宽容;后者则应当采取一个二段式的认定方式--财产的独立为信托机制的适用提供可能性;而一经适用,则可以排除物债之辩,以具体化和个案化的方式来维护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 标签: 信托 罗马法 英美法 财产独立 个案化
  • 简介:并针对婚姻法规定的四种无效婚姻,  离婚救济制度  离婚救济制度是法律为离婚过程中权利受到损害或经济遇到困难的一方提供的权利救济及困难帮助的方式,《婚姻法》(修正案)确立的我国离婚救济制度主要由家务劳动补偿、经济帮助和离婚损害赔偿三个部分组成

  • 标签: 婚姻家庭编 民法典婚姻家庭 编之我见
  • 简介:并针对婚姻法规定的四种无效婚姻,  离婚救济制度  离婚救济制度是法律为离婚过程中权利受到损害或经济遇到困难的一方提供的权利救济及困难帮助的方式,《婚姻法》(修正案)确立的我国离婚救济制度主要由家务劳动补偿、经济帮助和离婚损害赔偿三个部分组成

  • 标签: 婚姻家庭编 民法典婚姻家庭 编之我见
  • 简介:韩国民法主要参照日本民法制定,将韩国民法与日本民法做一比较,现代化的韩国民法并没有对韩国人民社会生活的现代化产生直接的良性推动

  • 标签: 修定比较 比较研究 民法典修定
  • 简介:  自力救助在民法中是否规定,总则中《民事权利》一章中规定的民事权利是穷尽的,我们可以不在民法中规定

  • 标签: 制订民法典
  • 简介:摘要随着民法总则的出台,民法的编纂也进入了正轨。本文以民法编纂背景下研究商法的特殊性,主张民商合一既无可能性也无必要性,具体以民商事立法丰富完善,民商合一困难冗杂;民法相对稳定,商法相对开放或具有发展性和传统民商合一国家的缺点三个方面具体阐述。

  • 标签: 民法典编纂 商法的特殊性
  • 简介:国际商事惯例诞生于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之下,充分回应了国际贸易规则的时代需求,实现了国际商事规则自治化、专业化与统一化的目标。国际商事惯例的实施受制于国内法,这使它难以独立肩负起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重任。若将民法与国际商事惯例相互融贯,可以建立起一个更加完满的国际商事规则体系。当前,国际商事惯例在我国民商事法律体系中只处于边缘地位,这样的边缘地位与它在国际贸易实践中的重要作用不相匹配。在不损害我国公共秩序,不违背民法基本宗旨与目标的前提下,应当将国际商事惯例充分吸纳至我国民法之中,使其在我国民商事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与之作用相匹配。

  • 标签: 民法典 吸纳 国际商事惯例
  • 简介:信托制度不同于传统的民商事法律制度,无论是运行机制还是财产权结构,信托都具有相当大的特殊性。由于其重要性以及制度的特殊性,很多民法都通过不同模式、不同角度对信托制度进行相应的逻辑表达。出于民法的体系化、系统化以及现代性和国际化的需要及考量,我国民法也应将信托纳入其中。这种纳入既要在分则中体现也要在总则中体现,在民法分则中,应采取特殊制度规范模式,将信托安排在物权和债法之间或者物权和债法之后并单独作为一编。在民法总则中,信托应该在民事主体和民事权利部分予以体现,民事主体部分应对商业信托有所提及,民事权利部分应该涵盖信托财产权利。

  • 标签: 信托 民法典 民法总则 融入体例
  • 简介:2018年9月公布的《侵权责任编(草案)》在第九章规定了饲养动物的损害责任,对责任主体进行规定时,并未采取大陆法系普遍以“动物占有人”或“动物保有人”为责任主体的做法,而采用了“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概念。司法实践中因法官对该概念的理解不同,同类案件司法裁判的结论大相径庭,其根源在于“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概念侧重描述行为,与动物侵权责任强调状态的旨趣相悖。有鉴于此,宜借鉴民法上“占有”的概念并在法教义学范畴内对其进行改造。

  • 标签: 饲养人 管理人 占有 无过错责任 过错
  • 简介:民法的编纂技术可以分为程序技术和功能技术,功能技术又可以分为外在体系的编纂技术、内在体系的编纂技术和融贯外在体系和内在体系的编纂技术。大陆法系起初主要关注的是以抽象概念的层级分类作为工具的外在体系的编纂技术,但是在概念法学日益受到批判的背景下,以一般原则为内容的民法内在体系的价值开始凸显,以原则的分层、列举和具体化为特征的内在体系的编纂技术开始出现。由于民法既包括外在体系,又包括内在体系,因此,通过特定的编纂技术将上述两个体系融贯为一个价值理念统一的整体具有极端重要的意义。这种编纂技术要求立法者熟练地运用不同的语词、不同的概念和不同的规范类型,将内在体系的价值理念在外在体系的规范中融贯地表现出来。

  • 标签: 民法典 外在体系 内在体系 一般条款 动态体系
  • 简介: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对居住权并没有作出规定,司法实践中直接以居住权为名裁判案件存在不妥之处。中共中央十九大报告提出的住房制度新政,为民法物权编专章增设居住权提供了指引。居居住权是为满足居住权人生活居住需要而设立在他人房屋上的一项权利,具有用益物权属性。国内外对居住权是否写入民法,以及居住权学理认识仍有不同,我国民法分编草案将其纳入物权体系体现了鲜明的时代特色,居住权涵义及适用范围已突破传统内容。解决传统与现代居住权衔接与发展问题,在我国民法体系框架内构建一个与现行《物权法》制度相协调,内容完备,具有中国特色的居住权法律制度有其必要性。

  • 标签: 居住权 租赁关系 用益物权 立法构造
  • 简介:我国侵权责任法在民法中处于权利救济法地位,其内容设置应围绕对受害人损害的补偿展开。在尊重法律分工协作的体系安排下,立法应认识到侵权责任法功能的局限性。本属于公法任务的惩罚侵权人规则应交由行政法等规定,或者在单行法中规定;社会保障法理念的“有损害,有救济”不宜在侵权法贯彻;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在民法中是以对私权利救济面目体现的,侵权责任法不宜直接规定对公共利益的救济。作为民法的组成部分,侵权责任编与人格权编中的人格权保护、物权法编中的物权保护以及民法总则中的民事责任一章需协调建构,因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的不同,应将基于权利自身权能所拥有的救济功能交由相关编规定,侵权责任编则以损害赔偿为基本救济方式。具体规范设计尽量做到构成要件清楚,法律后果明确。

  • 标签: 侵权责任 私权救济 各编协调 制度完善
  • 简介:长期以来,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规范依附于民事实体法,现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在不触及现有立法存量的情况下应作增量规定。鉴于《民法总则》以及即将审议的各分编剔除了法律适用规范,对现行各类法律适用规范重新进行整合已势在必然。综合考虑现阶段的立法基础、立法成本、立法效率,以现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为基础,对现行各类法律适用规范进行系统化、集成化的编纂,打造2.0版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最能取得事半功倍的功效,因而是立法机关最有可能的选项,也是现阶段国际私法学界亟需研究的应用性问题。

  • 标签: 《民法典》编纂 “嵌入式” 立法模式 2.0版《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 简介:摘要情势变更原则作为一项重要原则,在国外的合同法中,都已经被成熟的适用,发挥重要的作用,并且已经被多数国家通过立法、判例所确认。我国新修订的《合同法》在立法之初,因为对该原则适用问题的担忧,而没有正式的将该原则写进法律,但学术界许多学者对于该问题的研究却愈演愈烈,提出了许多的观点。基于当前合同立法对该制度缺失的遗憾,对于情势变更原则的立法,笔者认为,应借鉴世界先进国家立法经验,同时结合我国的具体实际建议把情势变更原则列入我国民法编撰中,首先要明确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以及立法完善。

  • 标签: 情势变更 适用条件 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