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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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1年2月20日,旅客吴某与家人持有效客票乘车。列车到站后,吴某在下车过程中,头部右侧受伤。后在家人帮助下到医院治疗,未发现头内有损伤。几日后,吴某感觉病情严重,于同年2月26日住院治疗近八个月。出院后,吴某认为病情未痊愈,去北京各大医院治疗,终未能痊愈,为此产生了各种费用。吴某由于与铁路部门在损害赔偿事宜上没能达成一致,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当代审判》 2003年6期
出版日期 2003年06月16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