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现实生活中“虐童案”不是个案,虐待他人行为也不只是虐童一种。处在社会更广泛范围内的、发生于非家庭成员之间的一般性的虐待行为,较多存在且社会危害性严重,应该运用刑法进行规制。我国刑法中的专门虐待行为罪名即虐待罪、虐待被监管人罪、虐待部属罪和虐待俘虏罪,由于行为主体和对象的限定性,均不能适用于一般的虐待行为。虐待的故意和行为有其自身性质,一般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但部分虐待行为如果情节严重并符合其他的相应要件,可以适用侮辱罪。虽然这是遵守罪刑法定原则的、值得肯定的司法理念,却是次优之举,最佳方式是立法完善。增设虐待儿童的罪名、细分所谓的“职务虐待”罪名或者增设“虐待被保护人罪”,要么疏于对其他被虐待对象的保护,要么不符合立法创制罪名的简明、概括等要求。由于虐待罪的罪名最能概括虐待行为的本质特征,宜在保留的同时将其修改为一般性的适用范围,把第260条罪状中的“家庭成员”修改为“他人”。为了保持与该构成要件修改的协调性:应删除第三款“告诉才处理”的规定;可以适当提高该罪的法定刑,将基本法定刑的最高刑期提高到“三年有期徒刑”,相应地加重法定刑修改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要重新解释“情节恶劣的”要件;合理认定虐待罪与教育监管等行为以及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的关系;修改后的虐待罪与其他专门虐待行为罪名属于普通法条和特别法条的关系,可将第三款规定为“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以更好地实现立法目的。
简介:摘要当前虐童案件层出不穷、手段卑劣,屡屡冲击着人们的视线。我国在在保护儿童合法权益方面制定了诸多法律规范,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儿童群体的利益得到保障,然而,实践中该类案件的处理结果却总是差强人意,存在着诸如虐童行为定性不清晰、相关监管不到位、司法机关多次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罪名处理此类案件以致于处罚过轻等问题。虐待行为会对儿童的身心造成无法愈合的严重伤害,以法律手段实现对虐童现象的规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完善立法,多措并举,加强多种形式的行政干预和司法干预,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儿童权益保护屏障,有助于儿童权益在法律层面得到充分有效的保护。
简介:摘要:我国近几年媒体网络技术越发先进,越来越多的的虐童新闻一个接着一个浮现在大众的视野,在网络上产生了较大的舆论风波。在我国的虐童行为大多数出现在幼儿园中,还有一部分是因为家庭矛盾而引起的虐童行为。我国在法律方面应该加强惩罚和执法的力度,在幼儿园教师身上更应该加强他们的心理疏导,加强他们的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