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浙江温岭发生的幼儿教师虐童事件引起了该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讨论。从实然层面看,该行为涉嫌侮辱罪:颜某在直接故意的心理状态下,在其任职的教室内,以暴力方式公然贬损幼童的人格,情节严重,构成侮辱罪;同时,虐童行为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属于公诉案件范围。但侮辱罪对儿童人身的保护是有限而片面的。从应然层面看,在有虐待罪的前提下单设虐童罪会将保护对象人为分割,更不能适应社会中类似虐待行为的刑法规制需要。建议将现有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员关系”扩展为“监护与照料关系”,并将家庭之外的虐待行为作为公诉案件。
出版日期
2014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