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确实﹐当van Fraassen强调"经验恰当性是先决条件﹕我们并不说我们有一个说明﹐除非我们有一个可接受的用来说明的理论"(p.95)时,在我看来﹐这表明那些在van Fraassen的意义上是"语用"的理论优点实际上是认知上有意义的﹐能够贡献来判断一个理论的经验恰当性﹐虽然不是以直接的方式,比如说﹐如果没有规律性﹐van Fraassen怎么能够知道经验的恰当性能够被看作是理论接受的一个标准呢﹖进一步﹐如果可观察的和不可观察的界限是要由科学本身来确定﹐为什么是否一个谓词是可投射的问题就不应该由科学方法论的实践来解决呢﹖在他对于休谟问题的解决中﹐Nelson Goodman正确地建议说﹐只是按照公认的推理实践﹐归纳推理的原则才能得到辩护
简介:确实﹐当van Fraassen强调"经验恰当性是先决条件﹕我们并不说我们有一个说明﹐除非我们有一个可接受的用来说明的理论"(p.95)时,在我看来﹐这表明那些在van Fraassen的意义上是"语用"的理论优点实际上是认知上有意义的﹐能够贡献来判断一个理论的经验恰当性﹐虽然不是以直接的方式,比如说﹐如果没有规律性﹐van Fraassen怎么能够知道经验的恰当性能够被看作是理论接受的一个标准呢﹖进一步﹐如果可观察的和不可观察的界限是要由科学本身来确定﹐为什么是否一个谓词是可投射的问题就不应该由科学方法论的实践来解决呢﹖在他对于休谟问题的解决中﹐Nelson Goodman正确地建议说﹐只是按照公认的推理实践﹐归纳推理的原则才能得到辩护
简介:分析哲学内部在“外部世界是否存在”问题上,存在着两种不同倾向的立场:一种是持肯定态度的实在论,一种是持存疑态度的彻底实证论,由此导致了各自对真理的不同理解。前者主张真理是思想与客观实在的相符合,而后者则以“确认”或“简单”等内在的经验或思想作为真理的标准,从而在真理观上存在着真理的符合论和彻底的相对主义之间的二分,即主观论和客观论的二分。而普特南认为一旦承认了“主观”或“客观”的二分法,那么二分法的词汇就会被视为某种意识形态的标签,哲学家因此要么坚持一种客观论的摹本说,要么就是否认真理的客观性。他试图打破主观论和客观论的二分法的局限,提出了将客观论和主观论的成分融为一体的真理观,他将自己的真理观称之为内在实在论,以区别于以上两种旧真理观。普特南认为二分法的真理观是异化了的真理观,会使人失去其自身和世界的这个或那个部分,他认为心灵和世界是共同起作用的,并且对世界的真的理论不会是唯一的、而是多样的。真理是“某种合理的可接受性———是我们的诸信念之间、我们的信念同我们的经验之间的某种理想的融贯———而不是我们的信念同不依赖于心灵或不依赖于话语的‘事态’之间符合。”[1](P55)...
简介:释德一在云岫山不告而别。听到这个消息的时候,我和晓松、萧宵正一道在张家界参加一个散文笔会。行前,我曾给释德一打了个电话,原本是想问他有没有时间一同去。——这主意是萧宵出的,她说如果释德一答应了,就必定亲自驾三菱吉普前往,而我们三个寒儒搭顺风车也就顺理成章,免得吃舟车辗转之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