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中图分类号R47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783(2015)07-0294-01摘要妊高症是妊娠高血压综合征的简称,是指孕20周以后出现高血压、水肿、蛋白尿三大症状,严重时可出现抽搐、昏迷、心肾衰竭,甚至发生母婴死亡,因此对妊高症的发现治疗和护理尤为重要。妊高症是妊娠期特有的疾病。发病率我国9.4%.10。4,国外7%.12%。该病严重影响母婴健康,是孕产妇和围产儿致病率及死亡率高的主要原因。现在我们通过加强孕期保健与宣传,在孕20周左右均可发现妊高症孕妇做到早发现及时进行孕期保健。结论,通过对妊高症孕妇的及时孕期保健与专业护理,减少了并发症,降低妊高症孕产妇的死亡率,对孕妇进行专业护理与保健指导,可提高治疗效果,对减少高危孕产妇及其预后起重要作用同时对提高产科工作质量也有所帮助关健词妊高症孕期保健各期护理2014年我院门诊检查发现妊高症孕妇48例,现对她们的孕期保健与护理进行报告总结如下一、方法和资料本组共包括48例妊高症患者,包括轻、重度(先兆子痫和子痫)。患者年龄为24.35岁,平均为30+.0.2岁,入院时孕20.38周。30例为初孕妇,18例为经产妇;其中轻度(血压134.140/90.100mmHg)38例伴轻度水肿无蛋白尿,重度(160.200/110.140mmHg)10例伴不同程度水肿蛋白尿;其中先兆子痫8例,子痫2例以上患者均符合妊高症的诊断标准,顺产25例,剖宫产23例,以上均未发生一起护理并发症。
简介:摘要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孕产妇到医院接受孕期保健以确保安全健康的怀孕、生产。由此产生的医疗纠纷也逐渐增多,而由于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对这方面法律规制不健全,司法实践也极其不统一,以至于一旦在孕期保健合同的履行中出现违约及违约损害等后果,人们便无所适从。笔者拟从合同法的视角来探讨孕期保健服务法律关系,主要从孕期保健服务合同的概念、特征、成立与生效、性质、孕期保健服务合同关系等几个方面来探讨孕期保健服务合同理论和实务相关问题。本文着眼于明确孕期保健服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角度,来规范孕期保健技术服务;以期提高医患双方的法律意识,明确医方的义务,增强医方的责任心,防范服务风险,减少与此有关的医疗纠纷,为孕期保健服务的良好发展提供法律上的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