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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我国目前对行贿犯罪的刑罚处罚过轻,并且缺乏处罚的一致性,特别是在商业贿赂犯罪中,多次行贿、行贿数额巨大以及项目投资、建筑系统等重要领域的行贿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轻刑化不足以抑制行贿犯罪的滋生。因此,我国立法上有必要规定,在商业贿赂犯罪中,严重的行贿犯罪应该与受贿犯罪刑罚处罚一致,即特定情形,比如商业领域中,主动行贿、多次行贿等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受贿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相当,甚至其危害性严重于受贿犯罪的情形下,行贿犯罪与受贿犯罪在法定刑的量刑档次上应该是相同的,然后根据各自的量刑情节在该量刑档次中进行刑罚处罚

  • 标签: 行贿犯罪 受贿犯罪 处罚一致性 商业贿赂犯罪
  • 简介:目前,有关治安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在明确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时,都很原则地规定了处罚的选择种类和裁量幅度,而如何正确选择、准确裁量,却无具体标准。这给执法工作带来了一定难度。在实践中,人们往往注意到治安处罚的合法性方面,却忽视了不合理地随意使用自由裁量权,结果会导致处罚

  • 标签: 治安处罚 处罚种类 自由裁量权 处罚幅度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违法行为
  • 简介:地方政府规章是行政执法的重要依据,但不少规章与法律法规等上位法规范存在冲突,明显违背了法律优先原则,这折射出地方立法对立法本意判断与理解的差距。以地方规章中有关行政处罚听证范围的规定为考察对象,辨明立法本意、探求法律的精神实质,思考规范冲突的解决之道,是完善法律统一执行问题的重要思路。

  • 标签: 地方政府规章 立法本意 规范冲突 行政处罚听证范围
  • 简介:为保障被处罚人的合法权利和处罚的公正性、准确性,应当对治安处罚当场处罚程序的适用条件予以必要的限制,对治安处罚当场处罚程序的内容予以明确、具体的规定。

  • 标签: 治安处罚 当场处罚 程序 条件 内容
  • 简介:本文从一起食品卫生处罚案件出发,展示其在行政诉讼过程中集中呈现的处罚对象、法律解释和证据规则三大法律争点。借助行政相对人理论,合理解释案件的处罚对象应是食品生产经营者,而非直接的生产经营人员;借助法律解释理论,反驳了机械的字面意思解释方法;并利用法律位阶原理,说明了作为((食品卫生法》下位法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在无细化上位法规定的情形下,不构成对((证据规则》的违反。

  • 标签: 处罚对象 法律解释 证据规则 食品行政诉讼
  • 简介:所有的孩子都需要管教和规矩。我的“规矩”定律有四要点:定好规矩之前,首先把道理讲清楚;规矩之内,有绝对自由;违规后,将受到讲好的惩罚;规矩越少越好。

  • 标签: 家庭教育 规矩 处罚 教育方法 孩子 父母
  •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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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涉及犯罪的税收违法行为,既是税收行政处罚对象,也是刑法修正后逃税罪的制裁对象;如何衔接好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的双向互动,对于加强对逃税行为公法控制,规范税收管理秩序意义重大。

  • 标签: 逃税 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
  • 简介:但受权组织能否委托行政机关或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事业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在其法定权限内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有必要在受权处罚立法中增加受权组织不得委托行政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处罚的规定

  • 标签: 受托处罚 受权处罚 处罚受托
  • 简介:二月的一天我接到一封磨损得像已经拆过的信,这封信从北京发到福州我原来的单位又转到北京我现在单位,布满了惨不忍堵的邮戳.两天后我和这封信的作者在北师大东门有了第一次约会,约会的内容包括吃饭、登香山、互相聊一些自己的经历,中间夹杂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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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  郑局长从市里开会回来,就把我叫去,说要在机关周围的这片居民区物色一个帮扶对象,其标准是:双下岗职工,年龄在40至50岁之间.办好了,算是局里给困难职工尽了一把薄力.……

  • 标签: 帮扶对象
  • 简介: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除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外,还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下称受权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下称受托组织)两类非行政机关,从处罚权力来源角度观之,受权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可谓之为受权处罚;受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可谓之为受托处罚。本文对受权处罚和受托处罚的立法缺陷及其改进发表一已之见,就教于同仁。

  • 标签: 受权处罚 受托处罚 立法 制度缺陷 《行政处罚法》
  • 简介:摘要:因为行政犯罪存在行政违法和形事违法的双重含义,所以面对这种情况合理的控制行政犯罪事件处理的边界线和并与形事违法进行合理的衔接是至关重要的。本文针对目前行政处罚抵形事处罚的适用依据和限制条件进行阐述,避免出现案件处理时二者概念混淆或者模糊界限的情况,希望为我国的行政案件处理提供借鉴与参考。

  • 标签: 行政处罚 形事处罚 适用 限制
  • 简介:是否赋予人民法院特殊减轻处罚权力,在修订刑法过程中,存在较大争议。1997年修订的刑法将特殊减轻处罚的最终决定权赋予最高人民法院。刑法修订后的较长时间内,这一条文并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直至近年,人民法院才逐步重视这一条文的运用。在适用特殊减轻处罚权的过程中,从实体上来说,应当恰当理解'案件的特殊情况'的内涵与外延。所谓的'案件的特殊情况',主要是指案件涉及外交、国防、宗教、民族、统战和经济建设方面的问题,为维护国家利益,需要对犯罪人判处低于法定最低刑的刑罚的情形,但又不限于上述情形。在坚持慎用特殊减轻处罚权的前提下,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实需要减轻处罚的,就可以适用该条款。从程序上来说,应当坚持'或同意或发回重审'及'复核程序应当宣判'两个原则。虽然立法已经明确赋予人民法院特别减轻处罚的权力,但各级法院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坚持慎重适用这一权力:一是坚持确有必要原则;二是罪名选择顾及民意;三是减轻处罚应当适度。

  • 标签: 特殊减轻处罚 案件特殊情况 程序 慎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