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二月的一天我接到一封磨损得像已经拆过的信,这封信从北京发到福州我原来的单位又转到北京我现在单位,布满了惨不忍堵的邮戳.两天后我和这封信的作者在北师大东门有了第一次约会,约会的内容包括吃饭、登香山、互相聊一些自己的经历,中间夹杂着文
简介: 郑局长从市里开会回来,就把我叫去,说要在机关周围的这片居民区物色一个帮扶对象,其标准是:双下岗职工,年龄在40至50岁之间.办好了,算是局里给困难职工尽了一把薄力.……
简介:是否赋予人民法院特殊减轻处罚权力,在修订刑法过程中,存在较大争议。1997年修订的刑法将特殊减轻处罚的最终决定权赋予最高人民法院。刑法修订后的较长时间内,这一条文并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直至近年,人民法院才逐步重视这一条文的运用。在适用特殊减轻处罚权的过程中,从实体上来说,应当恰当理解'案件的特殊情况'的内涵与外延。所谓的'案件的特殊情况',主要是指案件涉及外交、国防、宗教、民族、统战和经济建设方面的问题,为维护国家利益,需要对犯罪人判处低于法定最低刑的刑罚的情形,但又不限于上述情形。在坚持慎用特殊减轻处罚权的前提下,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实需要减轻处罚的,就可以适用该条款。从程序上来说,应当坚持'或同意或发回重审'及'复核程序应当宣判'两个原则。虽然立法已经明确赋予人民法院特别减轻处罚的权力,但各级法院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坚持慎重适用这一权力:一是坚持确有必要原则;二是罪名选择顾及民意;三是减轻处罚应当适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