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在目前的发展背景下,由于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我们需要从公司法以及合伙企业法的角度下对转变企业形式进行分析。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经济也在高速的发展,使得市场也呈现出了蓬勃向上的发展姿态,在新的发展时期,各种公司的数量以及发展规模都在不断增加,然而对公司进行有效治理是保障市场经济发展与和谐稳定最为关键的因素,所以在新的发展时期,我们需要站在公司法以及合伙企业法的角度上对公司的治理中的规章制度进行一定的改革和创新。这篇文章主要是分析了新的发展时期,在公司法与佛我企业法的角度下,公司治理的价值取向以及不断完善的主要策略完成企业的形式转变。
简介:通过对中国34个产品自损案件和美国49个产品自损案件进行比较,发现商业关系规则、纯粹经济损失规则及“以危险方式致产品自损”规则是影响产品自损能否依侵权法进行救济的关键因素。中国法院不排除商业关系之诉,很少采纳纯粹经济损失规则,认定不合理危险缺陷导致的产品自损,可依产品责任获赔。美国法院先排除商业关系之诉,在此基础上,绝大多数法院依纯粹经济损失规则拒绝产品自损的侵权法救济,中间派法院认可危险方式导致产品的自损可依侵权法救济,少数派法院允许产品故障的自损依侵权法救济。中国受害人在产品自损领域获赔的可能性更高,与美国受害人在其他产品致害领域的优势形成鲜明对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