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近年来单一正犯体系与二元区分体系之间的犯罪参与模式之争日渐兴盛,对于二者进行正本清源地对比考察具有重要意义。在构成要件的参与类型层面,形式单一正犯体系内部属于一种“轮辐结构”,忽视了犯罪参与人之间互动关系在刑法规范评价上的意义,容易导致处罚范围过宽,并不可取。二元区分体系则属于一种“传导结构”,以构成要件为中心来建构共同犯罪,更为合理。而功能单一正犯体系虽然属于一种复数类型的参与体系。但其始终否认从属性原理,本质上仍然属于“轮辐结构”。犯罪参与形式与刑罚的关系,在立法规定与理论学说上存在一定差异。不同不法程度的犯罪参与类型导致的一般性的刑罚差异,与刑罚个别化并不矛盾,对于犯罪参与二重性理论有必要批判性地重新加以理解。单一正犯体系的历史发展过程表明,其逐渐向二元区分体系靠拢。我们应当立足二元区分体系,同时吸收单一正犯体系的合理批判意见进行自我反思。
简介:<正>一、对二元参与体系的反思(一)二元参与体系的基本学术立场和内部学说争论1.正犯与狭义共犯的区分制所谓二元的共犯体系,是指在刑法典的规定上,将广义共犯区分为正犯和狭义共犯,对两者的定罪量刑作特殊的区分处理的体系。在二元参与体系的视域中,正犯与共犯从一开始就被分配了不同角色。而对于如何描述两者的不同,学者中产生了不同的见解和主张。这些学说主要包括主观说、客观说以及犯罪事实支配理论等。而主观说内部又可以分为目的说、故意说;客观说内部又可分为形式的客观说和实质的客观说;其中实质的客观说又可以分为重要作用说、必要性说、优势说、以因果关系理论中的原因说为基础的客观说等。可谓众说纷纭。主观说主张以行为人所思所想作为判断正犯、共犯的标准。由于这种判断标准取决于行为人头脑中虚幻不实、无法把握的"意志"或"思想",这对于判断正犯和共犯的
简介:摘要青少年犯罪、毒品泛滥和环境污染是困扰当今社会发展的三大难题。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比例逐年上升,犯罪呈低龄化趋势,犯罪行为类型越来越多,犯罪情节越来越恶劣,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议。今年全国人代会期间,不少全国人大代表对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提出意见、建议,要慎重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找寻犯罪根源,统筹施策,实现事前预防与事后挽救“有的放矢”。
简介:摘要青少年犯罪、毒品泛滥和环境污染是困扰当今社会发展的三大难题。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比例逐年上升,犯罪呈低龄化趋势,犯罪行为类型越来越多,犯罪情节越来越恶劣,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议。今年全国人代会期间,不少全国人大代表对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提出意见、建议,要慎重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找寻犯罪根源,统筹施策,实现事前预防与事后挽救“有的放矢”。
简介:对于刑法必须进行体系解释,割裂规范之间的逻辑关系只会背离理论运用的完整性。如果将我国《刑法》关于预备犯、共同犯罪的相关规定进行体系性思考,单一制与区分制、从属性与独立性的区分又显现出另一番图景:其一,如果实行预备犯的普遍处罚制,共犯从属性说、共犯独立性说、单一正犯体系之间无万丈鸿沟,罪之有无立场一致,只是犯罪形态可能有异——预备与未遂;其二,客观主义之下,于定罪量刑而言,单一制与区分制之共犯从属性并无二致;其三,采区分制(主要是共犯从属性说)之学者,无视预备犯与单一制的理论可以共通,指摘其违背罪刑法定原则之论难以成立;其四,犯罪形态上,由于我国《刑法》未确立广义未遂之概念,单一制有效避免了'一个行为两种状态'的理论困境。在此基础上,如进一步结合超越国别之单一正犯体系的优势,不难发现,宣示共犯从属性之二元犯罪参与体系与一元犯罪参与体系的立场无根本对立,而且后者的论理高度一致、科刑亦属相对合理。因此,我国刑法理论与实践有必要采用一元犯罪参与体系。
简介:我国刑法理论历来过分追随德日刑法理论,在犯罪参与体系的路径选择上,几乎全面倒向了共犯从属性说。这种现象表明了不少学者忽视了法教义学方法与法教义学知识的分野。而且,立足于区分制的普遍难题与个别难题的立场,只有单一制才具备合法性与合理性。换言之,我国采取共犯从属性说,除了要克服其在域外固有的难题之外,还要克服其在中国法上的个别难题。进而言之,虽然学界存在对于统一正犯体系的形式各异的误解与为数不少的批判,但其实它没有如此不堪。对于统一正犯体系的考察,必须回到作为基底范畴的行为上来。通过重新厘定行为的概念,何为符合构成要件之行为的内涵得以重新界定。而且,坚持统一正犯体系,可以顺畅地解决罪责自负与行为形态等诸多的难题。反观共犯从属性说,对实行行为的扩大评价震荡了其标榜的紧缩的正犯概念的根基,构成要件形式解释论视野下的传统正犯理论之局限导致了自我无情地背叛。扩张的正犯概念与紧缩的正犯概念之二分格局出入于同一屋檐之下,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过程也发生了由存在到规范机能的转向。一元犯罪参与体系,既能满足变化多端的生活状况,也能避免共犯从属性说机械地理解罪刑法定原则的弊病。总之,开展犯罪参与体系理论的研究对于刑事法治化是必要的,但是只要无法克服固有难题,无法贯通理论逻辑与实践逻辑,通过区分制解说中国法都是不恰当的路径。
简介:由于我国刑法对参与实施纯正自然人犯罪的单位成员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没有作明确的规定,而司法解释又相互矛盾,因此我国学术界对应否追究参与实施纯正自然人犯罪的单位成员的刑事责任一直是众说纷纭。处罚参与实施纯正自然人犯罪的单位成员符合法益保护原则、责任主义原则和刑罚的目的,并且承认法人犯罪的外国法都处罚参与实施纯正自然人犯罪的单位成员。修正的犯罪构成理论为我国当下追究参与实施纯正自然人犯罪的单位成员的刑事责任提供了具体的路径。在我国现行刑法修改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尽快出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参与实施纯正自然人犯罪的单位成员的刑事责任,而解决参与实施纯正自然人犯罪的单位成员的刑事责任问题的根本方法在于完善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