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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由于刑法理论的较大差异,各国刑法在帮助问题上也存在着较大不同。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帮助和从犯是等同关系;在英美法系,从犯和帮助是包容关系;而在我国,帮助和从犯应该是一种交叉关系。另外,在帮助的构成要件方面,大陆法系坚持从属性立场,而英美法系采纳独立性原则。比较对帮助的多种处罚模式,必减式是较为科学可取的。

  • 标签: 帮助犯 从犯 正犯
  • 简介:在行为人的行为决定性地影响了因果流程,并由此导致刑法上法益侵害的同时,如果第三人的行为所启动的因果流程仍在发挥作用,则需要考察该第三人是否构成帮助。基于从属性原理,要成立帮助,帮助者在客观上必须针对正犯实施或即刻实施构成要件的行为加以支持或促进,在主观上则需要认识到自己相应的帮助行为。进一步说,正犯行为创设了危及法益的危险,而帮助行为则是对这种创设法益危险的正犯行为有针对性地给予帮助,从而提高了正犯行为中的危险在现实中实现的可能性。在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当有明确的犯罪证据时,知情的当事人若仍然对相应的正犯行为有针对性地提供帮助,则均有可能成立帮助

  • 标签: 帮助犯 结果归属 成立要件 危险判断
  • 简介:共犯的特殊性决定了共犯因果性的判断不能完全适用有关正犯因果关系的理论。帮助的因果性系帮助客观归责的基础与前提,帮助因果关系的构建应当以共犯的处罚根据为基础;其因果性的判断应以实行行为促进说为原则,以正犯结果引起说为补充。

  • 标签: 因果性 实行行为 帮助行为 处罚根据
  • 简介:处罚帮助的根据在于帮助通过正犯侵害了法益,其属于刑罚扩张事由。因此,有必要限制帮助的处罚范围,区分帮助与不处罚的未遂帮助以及帮助关系的脱离。由于帮助行为缺乏类型性,应当借助于因果关系,从客观层面进行限缩。成立帮助,要求帮助行为与正犯的行为和结果均存在因果关系。帮助的因果关系,包括物理的因果关系与心理的因果关系。是否存在帮助的因果关系,应当分别情况,具体判断。

  • 标签: 帮助犯 因果关系 物理的因果关系 心理的因果关系
  • 简介:故意帮助过失具有可罚性。但是,其具体情形不同,处理的路径也有所差异。过失造成结果的故意帮助过失,可以依存于普通共同过失犯罪而成立过失帮助;故意造成结果的故意帮助过失,需要拓展片面帮助的理论框架而成立特殊的片面帮助。故意帮助行为不能成立间接正犯,这与教唆他人犯罪存在重要区别。故意教唆过失,如果教唆者对过失的结果也持故意的话,教唆者可以成立间接正犯。

  • 标签: 故意帮助 帮助过失犯 片面帮助犯
  • 简介:目的之“目的”,实质是犯罪动机,它是犯罪故意之外的独立的主观方面构成要件。对目的的教唆者、帮助者,只有明知目的之“目的”,才能与目的形成共同犯罪故意,并进而构成共同犯罪,其理论根据是“共同故意犯罪说”。

  • 标签: 目的犯 教唆 帮助 共同故意犯罪说
  • 简介:摘要现有共同犯罪理论和刑法规定,看似确定明晰、严密无懈的传统共同犯罪理论,适用于纷繁复杂的司法实践,却不无疏漏欠缺之处,亟需补充、完善。

  • 标签:
  • 简介:帮助的因果关系是对帮助行为本质的探讨,即什么样的帮助行为才能成立可罚帮助的问题。对帮助的因果关系的研究与狭义共犯处罚根据密切相关。如果以法益侵害作为构建刑罚可罚性基础,帮助行为必须与法益侵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但与单独因果关系不同,只要帮助行为令法益更可能、更强烈受到侵害或令犯罪更容易实施即可认定因果关系的存在。

  • 标签: 帮助犯 因果关系 共犯处罚根据 法益侵害
  • 简介:对于共同犯罪人进行怎样的分类,这是由一国的刑法传承所决定并与其刑法文化相联系的。混合型分类方法在共同犯罪人分类这一简单但充满逻辑挑战的问题上存在着自相矛盾的冲突。通过证伪方法可以彻底否定那种分工形式用来认定犯罪的错误观点。作用地位分类方法的最大优点就在于能够较好地评价各共同犯罪人在同一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以此较好地评定其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从而为恰当地解决各个犯罪人刑事责任的轻重奠定基础。从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规定中可以看出,正犯包含着两层含义,第一,正犯就是实行;第二,正犯就是主犯。但在司法实践中实行的主犯地位并不是必然的和绝对的。我国刑法有从犯但无帮助的规定。所以在中国刑法中研究帮助的概念还缺乏法律依据,在中国刑法学上谈及帮助的概念并没有必要,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引入帮助的概念也没有意义。

  • 标签: 刑法 共同犯罪 正犯 帮助犯 反思与批评
  • 简介:本文结合不作为理论和中立的帮助行为理论,阐释了与他人犯罪相关的出租车载乘行为性质认定的逻辑处理路径。形式四分说作为我国通说无法对不作为的作为义务来源的判断给出实质的标准内容,因此需要引入实质义务根据说进行限缩。在'中立日常生活行为'是否成立帮助方面,文章倾向基于二元结果无价值论的立场,以'客观关联性+目的关联性'双层次标准评价该行为能否与正犯行为共同评价,进而判断其是否成立帮助。出租车司机在正常的栽乘过程中,对于应归责于他人或乘客本人的风险,单纯的不救助行为不成立不作为。当其载乘行为对他人犯罪有实质助益,并且确切知情正犯行为以及自己行为的助益作用时,可以成立其他犯罪的帮助

  • 标签: 见危不救 不作为 帮助犯 实质义务根据说 目的行为论
  • 简介:亲手的理论来源于限制间接正犯,概念来源于宾丁.目的作为亲手一种,与构成要件的形态相关联.从构成要件的外部形态观察,目的作为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欠缺目的不具有征表违法性;从规范形态上考察,目的与违法性具有关联,反映了行为无价值的立场.目的在亲手归属中属于实质的亲手.

  • 标签: 亲手犯 目的犯 超过的主观要素
  • 简介:<正>刑法的竞合论(DieLehrevondenKonkurrenzenodDieKonkurrenzlehre)是刑法学上最复杂且棘手的问题。其中,因法条的错综关系而极易混淆的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的区分,莫衷一是。二者的界限,一方面,以真假竞合的区分为前提,涉及罪数本质、不法内涵、同一法益、构成要件的评价等一系列关乎犯罪形态竞合理论的本体问题;另一方面,在行为单数的基础上,法条竞合和想象竞合所该当的犯罪数、所侵犯的法益数的差异还有有重要的刑罚适用意义。因此,法条竞合和想象竞合的区分,牵一而动及犯罪论、刑罚论的疑难问题,既是基本理论的推敲,又是诸多实践问题的根本,无愧于犯罪形态理论最为重要的问题。

  • 标签: 法条竞合 想象竞合 犯罪形态 法益 罪数 刑罚适用
  • 简介:非食品原料制售行为的规制是刑法遏制食品犯罪源头的关键,其定罪问题在实务与理论中存在争议。“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非法经营罪”的适用分别存在行为与客体的瑕疵,“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选用具有合理性,但现有理论对适用根据的解读存在局限。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之帮助的定罪观点,理论路径是延展帮助理论.将其定位于解决社会中“帮助”危害社会现象的刑法理论;定型于帮助行为、帮助故意和帮助情节组成的定罪标准系统;定制于有权解释机关做出的司法解释。

  • 标签: 非食品原料制售行为 定罪 帮助犯
  • 简介:当前中国自然与法定区别理论多借鉴国外理论,主要是德国和日本的学说。然而,德国学者将两者区别的目的是想将违警罪排除于刑法外,意图在立法上明确划分刑事不法与行政不法。日本学者讨论两者的差异,立论的目的在于讨论行政刑法是否可以不必完全适用普通刑法总则的问题,强调只要在形式上区分普通刑法与行政刑法即可。两者都无法真正解决中国自然与法定的区别问题,自然与法定区别的真正价值体现在立法上,两者的区别是为了寻找自然与法定入罪上的差异,并为具体类型的法定入罪提供指导作用。其区别体现为法定的超常性。可以从两方面予以论证,首先,法定将市民社会里较高层面的道德纳入其中,这无形中拉高了最低限度道德的底线;其次,法定除体现市民社会愿望道德的诉求外,更多体现了政治社会的要求。

  • 标签: 法定犯 自然犯 法定犯的超常性
  • 简介:在某个停车场,车主们正匆匆忙忙地找自己的车。这时,一位车主发现前面有个留长发的年轻人正走向自己的车。于是,他立即走上前,拦住那个年轻人:“你要干什么?”

  • 标签: 盗车 年轻人 停车场 车主
  • 简介: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中关于不能的学说异常复杂,存在主观说和客观说的基本对立。进而基于对危险的判断基准的理解不同,又有"纯粹主观说"、"抽象危险说"、"具体危险说"、"客观危险说"等的论争。承认能未遂与不能未遂的分类具有合理性,区分二者对于刑事司法实践中正确量刑具有一定的意义。对于不能未遂的种类及其称谓,宜采纳"工具不能"与"对象不能"的观点。不能未遂的成立范围应当按照具体危险说的标准来确定。不能未遂负刑事责任的根据,在于其具备了主观罪过和客观犯罪行为这两个犯罪构成中最基本的要素,并且进而决定了其具有相当严重程度的社会危害性。迷信与不能之不同,在于其缺乏犯罪行为。

  • 标签: 不能犯 未遂犯 不能犯未遂
  • 简介:'危险是既遂'这一传统观点既缺乏刑法理论根基,也无法指导刑事司法实践.事实上,危险只是与之相对应的实害的未遂形态.这是刑法基本原理和刑法应有之精神所决定的.

  • 标签: 危险犯 既遂 未遂 犯罪结果
  • 简介:不能未遂是犯罪未遂领域的重要问题之一,迷信作为一种不可罚的行为与不能未遂具有一定的联系和区别,对不能未遂问题的正确理解,有助于我们准确界分罪与非罪行为。本文认为不能未遂与迷信在行为危险性、犯罪故意方面、认识错误方面以及法律后果上具有重要区别。认识这些区别有利于我们在理论和实务中对相关行为做出正确的判断。

  • 标签: 不能犯未遂 迷信犯 区别
  • 简介:摘要德国关于不能的问题,不同于日本及我国没有规定,明确分为对象不能和手段不能,主体不能没有提及。不能未遂作为与普通未遂不同的类别予以处罚,导致刑罚的范围过宽,区分不能未遂与假想犯罪变得困难也具有重大意义,尤其是针对主体不能及认识错误的场合。

  • 标签: 不能未遂犯 主体不能 认识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