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安律师:王某曾因捏造、歪曲事实攻击中国共产党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煽动群众闹事,被人民法院判处3年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他仍不思悔改,竟与境内外敌对分子串联密谋,成立了所谓的“中国XXXX党”,并制定了组织章程和活动计划,旨在推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由于缺乏经费、设备等,这一非法组织很难开展活动。杨某是一私营企业的总经理。他同清王某的“遭遇”,认为王某等人成立“中国XXXX党”是好事,便向王某等人提供了人民币10万元,寻呼机和手机各5台,并允许他们在自己公司里聚会。王某等人得到资助后,肆意进行活动,发展组织,印刷反动书刊,甚至召开所谓记者招待会,公然叫嚣要结束中国共产党在中国的统
简介:摘要财产犯罪是侵害他人财产的犯罪,所以,行为是否给他人造成了财产损失,是认定行为是否成立财产犯罪的关键。而行为是否给他人造成了财产损失,常常需要参考或者根据民法规定作出判断,但民法的目的又不同于刑法的目的,故导致财产犯罪认定的困难。倘若民法关于某种行为的效力存在争议,导致财产损失的认定缺乏定论,那么,就会对财产犯罪的认定增加难度。无权处分行为便是一例。无权处分行为也可能构成财产犯罪,不能因为某种行为属于民法上的无权处分,就否认其成立财产犯罪。民法中的无权处分行为与刑法上的财产犯罪其界限便在于该行为的主客观要件是否符合财产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同时对于被害人来讲该行为造成的结果是否穷尽民事救济手段后依然无法得到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