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公司法和相关法律目前多有将“获职和公司股票”行为规制放宽的趋势,包括日本也有这种动向,因此,我国刑法目前不宜将北种犯罪列入。“违法分红”行为往往与‘嘘假决算”行为结合在—起,对上市公司的财产和正常运营有相当大的危害,应当列入刑事犯罪。对现代期货、证券犯罪来说,增设背任罪是十分必要的。
政治与法律
2007年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