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处分行为与财产犯罪的界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7-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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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行为与财产犯罪的界限

宝蕾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

摘要:财产犯罪是侵害他人财产的犯罪,所以,行为是否给他人造成了财产损失,是认定行为是否成立财产犯罪的关键。而行为是否给他人造成了财产损失,常常需要参考或者根据民法规定作出判断,但民法的目的又不同于刑法的目的,故导致财产犯罪认定的困难。倘若民法关于某种行为的效力存在争议,导致财产损失的认定缺乏定论,那么,就会对财产犯罪的认定增加难度。无权处分行为便是一例。无权处分行为也可能构成财产犯罪,不能因为某种行为属于民法上的无权处分,就否认其成立财产犯罪。民法中的无权处分行为与刑法上的财产犯罪其界限便在于该行为的主客观要件是否符合财产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同时对于被害人来讲该行为造成的结果是否穷尽民事救济手段后依然无法得到救济。

一、从一起案例来看:

马某在本市开了一家小额贷款公司,2017年04月,姚某找到马某要做抵押贷款,将自己的大众汽车抵押给马某借款30000元,马某在放款后将姚某的车留下安装GPS监控系统,承诺在十五个工作日之内返还汽车。后马某未经姚某同意,将姚某的大众汽车以50000元转押给第三人张某,张某明知该车系姚某所有依然与马某签订的抵押合同。姚某在十五日之后要求开走车辆,马某以各种理由推脱,后姚某要求还款赎车时,马某称该车辆已经抵押给他人,因资金短缺现无法赎回车辆,要想取回车辆只能到张某处以50000元赎回。

本案中,马某将姚某抵押到其公司的车辆擅自转押给第三人,从中获利20000元,致使姚某无法取回自己的车辆或蒙受财产损失,上述事实清楚。很显然,马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民法中的无权处分行为,但是本案中,马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刑法上的诈骗犯罪呢?就需要通过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来分析。

首先,马某是否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在办理抵押借款时,马某与姚某签订的合同不存在欺诈情节,马某也确实为姚某的车辆安装了GPS系统,但是在保管车辆期间,抵押给了第三人张某;在与张某办理抵押借款合同时,马某提供了车辆行驶证、马某与姚某的抵押合同复印件,如实说明该车辆系姚某所有,因此马某对第三人张某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后姚某要求返还车辆时,马某如实告知车辆现状但因无力偿还致使姚某遭受损失。因此,在本案的三个阶段,马某几乎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那么,马某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呢?可以说,马某将车辆转押就是为了赚取其中的差价,用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确实是为了个人谋利,但是他的非法占有的目的能否实现呢?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第一、马某没有得到钱财后的逃跑行为;第二、即使现在马某没有偿还能力,但是姚某与马某的抵押借款合同是存在的,姚某是可以通过民事法律途径进行救济的。综上,马某的非法占有的目的是无法实现的,姚某可以直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马继爽返还原物或者赔偿损失。

因此,笔者认为马某的行为符合民法上的无权处分行为,但不符合刑法上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无权处分行为,由于无权处分人往往与真正权利人具有夫妻、合伙、委托、雇佣、租赁、合同关系等较为密切的民事法律关系,且并没有损害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事发之后双方一般也能通过返还利益、赔偿损失等方式得以谅解,因此作为民事纠纷处理较为妥当。但在无权处分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侵占或者诈骗他人金额较大的财产不能归还时,则可能构成侵占类犯罪和诈骗类犯罪。

二、从民刑关系来看

从总体上说,无权处分与财产犯罪是一种交叉关系。这种交叉关系意味着有的行为既是民法上的无权处分,也是刑法上的财产犯罪。在这种场合,是不存在所谓区别与界限的。

所谓财产犯罪与无权处分的界限,也只能是财产犯罪与不构成财产犯罪的无权处分的界限。而认定财产犯罪的标准,是看行为是否符合财产犯罪的成立条件。所以,凡是符合财产犯罪的成立条件的行为,就成立财产犯罪,而不必追问该行为在民法上是否属于无权处分。

那么如何处理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民法学说与刑法规定、刑法学说的关系呢?

民法上的无权处分不可能一概成为刑法上的犯罪行为。但是,也不能因为某种行为在民法上是无权处分,而否认其构成刑法上的财产犯罪。不管民法理论对无权处分采取何种解释,无权处分行为是否构成财产犯罪,只能根据刑法规定的相关犯罪的成立条件作出判断。这是因为,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只是基于民事上的考虑,而且主要考虑的是所有权人与相对人的利益,而不是基于刑法目的的考虑。“无权处分”行为在刑法理论或者刑法法条当中并无具体规定,所谓刑法视角下的“无权处分”的法律问题,主要是指从刑法规范角度看“无权处分”行为应如何评价。笔者认为,问题的核心依旧回归到以下两点:第一、该行为是否符合财产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第二、被害能否穷尽民事救济手段后权利依然无法得到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