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分类
/ 25
500 个结果
  • 简介:“我全部的精神支柱就是孩子,我想教育好他,可是我又想不出有什么更好的教育方法,我也不懂法律……”43岁的北京市房山区妇女骆淑平在法庭上这样忏悔,因为她竟动手把自己8岁的亲生儿子王闯打成重伤,以致生命垂危。

  • 标签: 出伤害罪
  • 简介:<正>一、案情简介被告人杨某,男,46岁,汉族,初中文化,系某汽车联运公司驾驶员。被告人杨某于1987年4月9日上午7时,由甲县驾驶某号客车驶往乙县。10时许,行至丙县索道桥头,因当时过往车辆较多,被告驾驶的客车未得到放行。被告擅自将车子启动。守桥警卫徐某见状,便摇旗示意停车,杨不服从,驾车向前缓行超越警戒线。徐某空鸣两枪警告。被告将车停住,下车边走边骂,并将警卫徐某手持的半自动步枪夺下上车,

  • 标签: 妨害公务罪 被告人 伤害罪 枪支 半自动步枪 牵连犯
  • 简介:摘要:在近代社会,更多的人会去关注“精神伤害”的影响,其造成的危害也是无法被忽视的,而“精神伤害”的认定标准的确定是“精神伤害”认定最为关键的问题。通过对我国立法现状和实践现状的分析,可以发现认定“精神伤害”困难的原因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精神伤害”认定困难。另一方面是证据收集困难。尽管“精神伤害”难以认定,但还是有明确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的,可以借助故意伤害来明确“精神伤害”的认定标准。

  • 标签: 精神伤害 故意伤害罪 精神损害赔偿
  • 简介:

  • 标签:
  • 简介:聂立泽、胡洋在《政治与法律》2011年第3期撰文认为,从用我国刑法立法中的交叉竞合关系、刑法解释中的行为对象理论和刑事司法中的罪名转换规则等视角,可以探究故意伤害与寻衅滋事从立法到司法、从静态到动态的辩证关系。

  • 标签: 故意伤害罪 寻衅滋事罪 刑法立法 刑事司法 竞合关系 对象理论
  • 简介:42岁男保安深夜将一名18岁男同事“强奸”,最终被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以故意伤害判处有期徒刑1年。法院之所以没有追究行为人的“强奸”责任,最主要的法律障碍是在我国现行刑法中没有恰当的罪名适用于“强奸”男性行为。因此违背男性意志,

  • 标签: 故意伤害罪 现行刑法 强奸罪 男性 北京市朝阳区 有期徒刑
  • 简介:本刊第一期发表案例分析以后,受到广大读者特别是专业法律工作者的热烈欢迎,纷纷来信来稿,积极参加讨论。我们相信,由于大家的关心与支持,“案例分析”这个专栏是一定能够办好的。为了活跃法学界研究问题的气氛,提高法学理论与政策业务水平,我们期望全国各地同志继续踊跃投稿。稿件要求理论联系实际,一案一议,观点明确,论据有力,文字简练。从本期起,我们将本着择优采用的原则,陆续选登各种不同观点的来信和稿件,以供大家参考。

  • 标签: 刑事责任 伤害罪 案例分析 脾脏肿大 破裂 正常人
  • 简介:在电视剧《大法官》中,合议庭的三人对王杏花的故意杀人罪行量刑时,出现了三种意见,一人主张判死缓,一人主张判无期,一人主张判15年。在法院工作的同志对此已经司空见惯,并习以为常,美其名日: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是,正是这看似正常的现象却会给王杏花一类人的生涯带来巨大的差别,假如法官们主张判无期或死缓,王杏花也只能接受这一判决事实。因此,这种现象应当被界定为“不正常的量刑现象”。这种现象的弊病是显而易见的,一是给人判决随意、司法不公的印象,二是容易导致审判腐败的发生。

  • 标签: 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罪 量刑 标准 《大法官》 法院工作
  • 简介:<正>一直以来,杀人与伤害之间的关系纷繁复杂,难以厘清。而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是刑法分则中极为重要的罪名。区分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的标准,有目的说、事实说、故意说等观点。现在学界基本达成共识,认为应以行为人主观上是杀人故意还是伤害故意来作为二区分的标准。[1]但是,区分标准与判断规则的提出,未必能改变主观判断的困难,未必能够解决疑难问题。究竟如何界分故意杀人与故意伤

  • 标签: 故意伤害罪 故意杀人 法条竞合 想象竞合 刑法分则 既遂
  • 简介:故意杀人是指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故意伤害则是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侵犯的客体是人的生命权利,后者侵犯是人的健康的权利。在审判实践中,案件错综复杂,千差万别,正确区分两种实非易事。一、关于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致

  • 标签: 故意杀人罪 故意伤害罪 行为人 被害人 要害部位 被告人
  • 简介:我国刑法的故意重伤是故意轻伤的结果加重犯,我国刑法中故意伤害(重伤)是故意伤害(轻伤)的结果加重犯,在我国故意伤害(重伤)是故意伤害(轻伤)的结果加重犯

  • 标签: 加重犯 故意伤害罪重 重加
  • 简介:在数人对受害人的共同侵权中,一人直接将受害人致伤或致死。对"其他人"的定罪问题,无疑成了当代刑法理论与司法界的一个热点问题。应在全面地分析主客观因素及其证据基础上,综合考察"其他人"的犯罪构成。主观上具备了明示或默示的共同犯意联络且对直接致害人予以了精神支持,客观上通过作为或不作为为犯罪提供了实质性帮助,"其他人"则构成共同故意伤害(杀人)共犯而不是单独构成寻衅滋事

  • 标签: 默示的共同犯意 客观帮助 共犯 转化
  • 简介:本文首先围绕故意伤害法益,通过对《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以及《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的逐条分析,认为我国刑法中实际上承认“危险犯”的存在,并对已经列入伤情鉴定标准的危险犯列举分类阐述。然后分析了故意伤害中存在危险犯的意义,列举了王某某投毒故意杀人(伤害)一案论证承认危险犯存在的重要性。最后提出要谨慎认定故意伤害中的危险犯,并提出实践当中认定危险犯时存在的两个问题。

  • 标签: 故意伤害罪 危险犯 人体损伤程度 鉴定标准
  • 简介: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公诉机关: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剑,男,1982年5月12日出生于辽宁省本溪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本溪市明山区天门路长青社区22组。因本案于2008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本溪市看守所。

  • 标签: 故意伤害罪 张剑 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本溪市 人民检察院
  • 简介:对于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以及非法拘禁使用暴力、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的,刑法规定按照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定罪处罚。这既非法律拟制,也非注意规定,而是为了减轻犯罪检控的证明负担所作的法律推定。即,推定致人重伤(伤残)的行为人具有伤害故意,致人死亡的行为人具有杀人故意,分别构成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参与犯罪的其他成员对于加害行为有加功作用的,推定其成立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的共犯。推定产生证明责任倒置的效果,辩护方反驳推定须承担完全意义上的证明责任,且其反驳证明应达到令人信服的程度。

  • 标签: 故意伤害罪 故意杀人罪 法律推定 法律拟制 注意规定 转化犯
  • 简介:裁判摘要:犯罪行为有一举可毕者,有必须达相当时间始能完结者,前者谓之即成犯,后者乃为继续犯。继续犯,专指犯罪行为之继续,非兼指犯罪状态之继续。所谓犯罪状态之继续,指犯罪虽已完毕,而犯罪所生之违法状态仍继续存在而言。一般即成犯,常有此种'状态继续'之情形。从而,在一个继续犯之行为开始以迄完结之持续时程中,另有其他犯罪(即成犯)之实行行为时,此两应如何处断,端视其他犯罪之着手行为,究系存在于继续犯之行为伊始,抑或是继续犯行为着手之后,始犯他为衡。其属于行为人着手于继续犯之行为初始,即同时着手实行他者,因二之着手点同

  • 标签: 继续犯 想象竞合
  • 简介:“成都被打女司机”案引起了有关故意伤害与”随意殴打他人”型寻衅滋事的区分热议。厘清”随意殴打他人”型寻衅滋事与故意伤害的界限不仅关乎被告人的定罪量刑而且有助于加深对两的理解。故意伤害的客体为人身权利,寻衅滋事中人身权利是作为社会秩序的附属被刑法所保护。“随意殴打他人”中的“随意”应以是否“事出有因”即殴打他人是否出于社会一般人认可、接受的理由、动机作为判定标准。存在“被害人故意引发或激化矛盾”致使被殴情形时可认定为故意伤害。犯罪对象是否特定是区分两的标准之一,但不宜将犯罪动机、地点作为区分标准。

  • 标签: 寻衅滋事罪 故意伤害罪 犯罪客体 随意
  • 简介:【摘要】如今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层出不穷,司法实践中,对于虐待与故意伤害在家庭暴力案件中的适用存在争议,也在社会引起巨大的反响。本文以今日发生的山东虐待不孕女子致死案为引,阐释在家庭暴力犯罪案件中,虐待与故意伤害的在司法实践是如何适用的,并且最终提出的相关建议。

  • 标签: 虐待罪 故意伤害罪 立法原意 虐待罪的缺陷 完善建议
  • 简介:从2006的“虐猫女”、“铜须门”事件,到后来沸沸扬扬的“人肉搜索第一案”.“人肉搜索”似乎已越来越多地同网络暴力划上了等号。因此,在刑法因应时代发展和现实需要.欲将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等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之时.有人指出“人肉搜索”同样是严重侵犯公民基本权益的行为。

  • 标签: “人肉搜索” 出罪 入罪 网络暴力 基本权益 情节严重
  • 简介:我国混合的犯罪概念兼具入两大功能,但在罪刑法定原则之社会保护机能及四要件犯罪构成下,入功能不难取得对功能的优势,这潜含着侵犯人权的巨大隐患。在我国刑法短时间内难以确立形式的犯罪概念,并难以在其基础上构建违法性阻却事由在犯罪论体系中地位明确且人权保障有力的犯罪构成理论的情况下,坚持强化刑法混合的犯罪概念之功能,虚化其所具有的入功能,实现入两大功能向单一功能转换,并以此来指导当前的刑法司法实务从而践行人权保障的理念,不失为推进我国刑事法治化进程中削减负面效应的务实之举。

  • 标签: 犯罪概念 入罪 出罪 违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