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农地纠纷已成为影响目前我国农村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首要问题,农地纠纷解决路径之有效建构便成为当下涉农工作的头等大事。然考察我国当下农地纠纷之解决现状,虽有多元化路径选择,但却存在和解低效化、调解无力化、仲裁非终化、行政裁决和复议范围狭隘化、诉讼高阶化、信访常态化、暴力性自力救济频繁化以及多元路径衔接缺乏化等不足,严重影响农地纠纷解决的实效和农村宏观治理秩序。究其原因,根源在于目前农村社会所依存的支配性权威在不断削减、弱化甚至尚未形成。鉴于此,为建构农地纠纷解决的最优路径,既应强化传统习惯权威、个人权威和公共权威,又应完善与农地纠纷相关的法规范以及多元解决路径之间的衔接。
简介: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的立法已被提上了日程,正在紧锣密鼓的制定过程中。确定被征收人范围是征收与补偿的前提。完善当前的公用征收制度,在集体土地征收中将征收客体扩大到除土地、房屋等实物财产外土地上的他物权,诸如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并将他物权人确定为被征收人。根据集体土地上存在的不同财产权类型,分层进行征收,确定多重被征收人,是解决集体土地征收中不同权利冲突的一种方式。以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和他物权人以及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为被征收人的多重被征收人模式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下是可以成立的,在实践中具有可操作性,此模式将会更好地保护集体成员的财产权。
简介:《征收条例》区分了政府征收行为和商业行为,从而排除了对商业行为的调整。《征收条例》下,政府征收仍然适用责任规则。本文在法经济学的视角下对不同产权保护规则下达成交易的交易金额进行分析,得出如下结论:产权规则下达成交易的交易金额普遍比责任规则下的交易金额高:责任规则下当双方不能达成交易时,夺取者是否强制交易取决于诉讼成本和法院判决的赔偿金:责任规则下较低的交易金额使得地方政府有过度行使征收征用权的风险等。此外,本文通过最新的案例分析,描绘出地方政府在现实中滥用责任规则下的征收权的现状,并深入分析其激励和约束条件,从而为有效规范政府征收权的行使提供可能的政策方向。
简介:在新型农业经营模式构建背景下,农地大规模流转成为必然。一方面,城市工商资本下乡,农地流转具有典型的买方市场特征,同时集体内部农户阶层分化、农地产权异质性加剧,产权冲突不断。在市场特征与产权形态变迁的共同影响下,我国大规模农地流转陷入困境。另一方面,工商资本充分利用乡村社会正式资源与非正式资源,农地流转速度加快。在利益驱动下,村集体具有强制性流转路径依赖。加剧了资本对农地产权的侵蚀,形成农户自演化产权与强制性产权的激烈冲突,造就农地流转程序正义与实质不平等的矛盾,致使大规模农地流转演变成为优势农户阶层谋取利益的一个平台。而农地流转实质上是农村各阶层围绕农地产权所进行的持续性的定价博弈,农地流转价格与供给曲线受阶层影响,不再平滑,呈梯形分布。因而,农地流转须在农地自演化产权与强制性产权相融合状态下,循序渐进推进。同时,应对大规模流转风险进行二元化认识,对不同性质、级别的监管主体划定责任区,村集体也应具备分担农地流转风险的功能。
简介:财产权准征收是指对财产权的形式限制构成对财产权的实质剥夺。其判定基准为财产权的“一般限制”与“特别限制”所划出的一道清晰界限。基准的建构层面涉及世界观与方法论两大体系。世界观维度是一个多元多维变量所组成的复合系统;方法论维度是在综合考量各变量功能和性质的基础上,实施对象基准一结果基准一综合基准的方法路径。对象基准是判定的前提和起点,是区别财产权“一般限制”与“特别限制”的形式化识别机制;结果基准是判定的实质内核,是区别财产权“一般限制”与“特别限制”的实质化识别机制;综合基准是配套性判定,弥补结果基准功能的不足和局限。此外,基准的设定还须考量平等、比例和信赖利益三项原则。现阶段,在模糊地带应坚持“从严”认定模式,并以“法益衡量论”作为其兜底性判定方法。
简介:摘要公众参与在农地整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具有重要意义,有效的公众参与可以更好地监督政府行为和维护公众利益,可以提高农用地土地整理规划项目的运行效率。本文从公众参与的内容、方式等方面作了深入探讨,并对公众参与的实施提出政策性建议。
简介:"土地征收"概念是宪政国出现才开始孕育的。近代中国学习西法,土地征收制度与概念被引入。然而,"土地征收"概念在中国的产生与形成并非一蹴而就。清末先是使用"购地",学习日本法后,转而使用"收用土地",后直接改为"土地收用"。进入民国,北京政府时期还使用"土地收用",至南京政府时期改为"土地征收"。但是在实际运用中,"土地收用""土地征收"夹杂出现,并没有明显区别;同时,又产生了"土地征用"一词。通过梳理民国时期土地征收制度的立法与学理,比较"土地收用"、"土地征用"与"土地征收"等概念,可知民国时期的"土地征收"概念经历了"古典时期"与"扩张时期"的演变与发展。这种变化也是民国政治制度与公法制度变迁的缩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