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境外存在一些类似我国信访制度的公民申诉制度。德国和我国香港地区在议会下设专门接受公民申诉机构解决公民申诉要求;瑞典开创了议会监察专员制度,监察专员享有调查权、建议权、公开调查结果权等;美国白宫和法国总统办公厅设专门公民通信机构,负责协调总统处理公民申诉,法国引进、改造瑞典的议会监察专员制度,采取了与瑞典不同的行政途径;日本采取富有特色的行政相谈制度,在官民对话中了解公民诉求;我国台湾和澳门地区及韩国也在不同机构分设相应公民申诉渠道。这些"信访"不同渠道有不同的优点和缺点,不可能靠一个渠道解决所有问题。应坚持"穷尽行政救济"原则,给予行政机关自我纠错机会;根据自身实际进行制度移植;注重民众的体会和感受,
简介:面对第五次"信访洪峰"所带来的中国信访制度新困境,"取消论"、"强化论"、"整合论"等解决方案应运而生。然而,这些方案或忽视了当前中国信访实情而幻想健全的"法治"能一招奏效,或迷信于构建"大信访格局"的强化扩权思路而僭越了现有政府的职权,或崇尚制度的创新却对信访根本问题置若罔闻。究中国信访制度的本质,其政治意义超越了法律意义:信访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基本权利,但却因政治因素而成为了当今中国的纠纷解决机制中举足轻重的权利救济途径。中国信访制度既应定位为"宪政体制下的辅助政制",则其变革思路在于:明确并回归其辅助政制的本位——完善政治表达功能、逐渐削减并最终取消权利救济功能,从而巩固核心政制在国家宪政体系中应有的地位。
简介:加拿大军队在刑事诉讼中实行不同于地方的逮捕制度,适应了军队必须高度集中统一的客观需要。同时,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该国司法权在武装力量体系中服从于军事统率权这一总体特点。根据加事大于1991年最新修订的《军纪法》,该国军队的逮捕制度由逮捕权、逮捕后的处理和有关羁押的限制等三部分组成。一、逮捕权逮捕权是合法逮捕的前提和根据。为使军队实行合法逮捕,加拿大《军纪法》对有证逮捕和无证逮捕分别提出了台活性要求。有证逮捕是依据书面逮捕证进行的逮捕。逮捕证是授予某人通病权的证明,是执行逮捕的法律依据。育证逮捕的合法性@活逮捕证的有效性和执行逮捕的台活性。逮捕证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匿上影响有近逮捕的会活性。依法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