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行政处罚法》第27条第2款中的不予行政处罚是指,某个违法行为同时满足“轻微”、“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这三个要件时,行政机关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然而,由于三者语义空间较大,对其具体内涵的厘定需借助个案进行。司法实践表明,法院在认定“轻微”时,通常将数量、主观恶意、场合、手段等要素纳入考虑;在认定“及时纠正”时,以“危害后果发生之前”的纠正视为及时,且不考虑当事人做出纠正行为时的主观状态;对“危害后果”的认定限定于“法律所保护的利益”。然而三个要件之间并非泾渭分明、非此即彼,因此,法院对于某个违法行为能否适用该款规定的判断通常是综合各项因素进行的,但就考量因素本身却并未形成统一的判断标准。此外,不应将不予处罚与免予处罚混为一谈,二者在是否具有“违法性”问题上有着根本区别;与刑法上的“不认为是犯罪”相比,二者仅在违法行为的“度”上有所区别,在“质”上皆属不具有“可罚性”的违法行为。
简介:摘要目的通过分析某区2011—2014年卫生行政处罚案件情况,了解卫生执法监督现状和存在问题,为进一步做好卫生监督工作提供依据.方法对某区2011—2014年163宗卫生行政处罚案件按年份、分类、履行情况等进行统计学分析.结果2011—2014年163宗案件中,其中公共场所所占比例最高,无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结论卫生监督机构应不断提高卫生监督员法制素质,加强相对人宣传教育,完善制度等,确保执法公平、公正.
简介:摘要法律规定法律文书送达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法律行为过程,也是行政处罚中重要程序之一。在非法行医行政处罚中如何提高法律效力、避免程序违法,要求卫生监督执行人员要细致地做好法律程序工作及对非法行医人员有效的心理疏导工作,尽可能达到法律处罚和思想教育的双重效果。笔者认为法律文书送达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法律行为,在法律程序中占一席之地,如果法律程序出现问题其他法律工作就无法继续进行下去,因此,行政处罚过程中无论法律文书送达工作难易都要认真细致地做下去。在行政法制度中法律文书送达的细节问题和与时俱进的意识显得十分重要,如果能在送达工具方式上创新,既便于实际工作操作,又能节约时间成本,从而提高送达成效,并尽可能降低卫生监督“一线”执法员风险。
简介:原告:克罗里旅游产品开发(上海)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2014年3月26日,被告执法人员在原告营业场所检查时,发现原告并无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现场负责人沈齐向被告执法人员提供了三份《出境旅游接待协议》复印件,所涉事项系原告委托南京大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下称大华旅行社)接待赴西班牙、阿联酋、美国、澳大利亚的出境旅游团事宜,被告当日调查询问了大华旅行社的业务负责人谢某、原告的客服经理冯某、原告的合同经理沈某.了解原告和大华旅行社的合作情况、签订协议情况、旅行团情况等,并查阅三份盖有原告公章的收支情况表等,认为原告涉嫌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