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元伦理学对象可以归结为四大范畴:“价值”、“善”、“应该(包括正当)”和“事实”或所谓“是”。价值是客体事实对于主体的需要——及其经过意识的各种转化形态,如欲望、兴趣、目的等等——的效用。善亦即正价值,是客体事实所具有的能够满足主体需要、实现主体欲望、符合主体目的的效用。应该是行为善,是行为事实符合其目的的效用性。正当则是行为的道德善,是行为事实的符合道德目的的效用性。正当、应该和善都是客体事实对于主体需要、欲望、目的的某种效用,都是客体的依赖主体需要、欲望、目的而存在的属性,因而都属于价值范畴;反之,事实或“是”,则是价值的对立范畴,是客体的不依赖主体的需要、欲望、目的而独立存在的属性。事实与价值构成客体的全部外延而与主体相对立;主体及其需要、欲望和目的既不是价值也不是事实,而是联接二者的中介物。
简介:基于以荀解荀的方法论自觉,本文取一种元伦理学的进路,在荀子本人“共名与别名”的逻辑架构之下,内在于荀子哲学的固有脉络考察和分析了荀子㈠性”概念的多重意涵,揭示了荀子人性理论的多层次性,进而在道德主体的理论层面探讨了荀子人性观念的语境、意义及其哲学重构的可能性。本文以如下三个基本问题为线索:第一,荀子的性恶观念在何种意义上是成立的?第二,既言性恶,则善从何而来?易言之,善在荀子那里是否也具有某种意义上的先天根据?第三,如果对第二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这是否就意味着苟子人性理论中存在着结构性的悖论和矛盾?通过对这样三个基本问题的讨论,本文认为,荀子的“性”概念乃是一种结构论的人性观念,而非本质论的人性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