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近年来报刊经常反映,投资者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证券往往发生暂时性缺失——要么是填单买进时被告知资金帐户上没有足够的资金,要么是卖出时被告知股票帐户上没有足够的股票。通常,经投资者再三追问,缺失的资金或股票又回到了投资者的名下。为什么投资者的资金或证券会发生暂时性的缺失?直观看,至少有两个原因:①券商工作人员挪用投资者的股票或资金牟取私利。②券商擅自利用投资者的股票或者资金提供给其他投资者进行融资或融券交易。这两种情况都是利用不属于自己的资金或者证券从事证券交易,即所谓偷鸡下蛋,暗中还鸡不还蛋的无本生意。问题是,到底该怎样把握这种行为的法律性质?一说应以挪用公款认定,一说应叫做盗用,一说应称为非法透支交易,一说应视为信用交易。笔者认为,如以“地下信用交易”概括这种行为的法律性质也许更加贴切,因为这种行为与规范的信用交易、挪用公款都有着明显的区别。
简介:摘要: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本制度”。公共资源交易是一种市场经济活动,应当遵循市场交易的规律和准则。合法、高效地实现公平竞争,既是市场经济改革的重要方向,也是公共资源交易高质量发展的必要前提。然而,当前公共资源交易不规范、不合法、不腐败现象频发,传统的信用评价体系缺乏法律支撑,难以对违法行为进行有效监督和惩处,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因此,迫切需要将法律改革纳入公共资源交易的信用评价,维护公共资源交易的市场环境和秩序,遏制失信行为。近年来,中国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信用评价和立法体系建设相对滞后。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立法体系,推进政府职能部门对交易行为、程序、资格等的监管,保障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维护多方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