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当前作为国家用以判断、衡量、监测和监督精准扶贫目标是否实现的精准扶贫信息制度,面临着难以制约帮扶政府主体虚构帮扶相对人作为“贫困户”身份的信息、难以用较低成本“精准”获得帮扶相对人收支信息、难以约束帮扶政府主体虚构帮扶信息、难以用较低成本“精准”获取帮扶全过程信息等困境。精准扶贫实践中关于“好人”与“坏人”论断的两种流行观点对此并不具有很强的解释力,产生困境的深层次原因在于精准扶贫多层级委托方与代理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以及不同行动者之间的利益和偏好不一致。精准扶贫信息法律制度应当以经济人假设作为制度设计的逻辑起点,通过为精准扶贫各方行动者设计可实施的制约和激励机制,理性规范精准扶贫信息的调查、收集、制作、复核和备案等环节的行政关系,以实现该制度的预期目的。
简介:摘要随着我国经济迅速发展和科学技术的不断提升,电子信息技术有了很大发展,目前人们对电力客户信息安全尤为重视,信息传递已成为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事物,例如,国内、外政治新闻和经济财政信息的传递方式改变着人们了解社会时事的方式。数据作为信息的一种载体,必然会产生海量的数据。大数据的进一步发展,促进我国计算机网络技术向前迈进一大步,随之带来大数据在电力企业中的应用,为企业持续快速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在电力企业网络信息安全管理领域,黑客、病毒等计算机网络风险因素的存在,对电力企业网络信息系统稳定运行造成了极大的威胁。而通过电力企业网络信息安全防护体系的构建,可以从根本上增强电力网络信息抗风险能力,为电力体系安全运营提供保障。因此,在电力行业信息化改造过程中,加强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防护管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简介:从权利的角度审视,企业环境信息公开问题是企业为实现公众环境知情权而履行的义务。企业环境信息公开义务,无论对于公众自身财产及生命健康利益的维护,抑或对于环境公共利益的提升都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公众环境知情权的实现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成本考量之间必然存有合理边界,这种边界尽管很难确定,但是,至少在环境法律或其他法律中区分企业环境信息强制性公开与自愿性是其衡量的一个参照标准。由于环境问题多源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所致,因此,企业环境信息公开也就体现于企业环境治理的全过程,即企业环境的预防性信息、治理性信息和环境污染事故的救济性信息。当然,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由于缺乏统一的环境信息法,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内容以及方式等都呈现出复杂性和多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