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信用保证险业务作为财产保险公司主要险种,近些年以来,各家财产保险公司大力发展信用保证保险,但目前保险公司所处外部经济环境、内部控制管理能力、风险识别能力等内外部原因,导致我国信用保证保险业务处于亏损或者临界亏损地步,因此要加强信用保证保险专项审计揭示风险是提升信用保证业务质量的必要手段。本文主要围绕财产保险公司信用保证保险审计工作展开分析和论述,首先介绍进行信用保障险保险审计的重要意义,然后分析当下在进行信用保证险保险审计工作时存在的一些问题和不足,以及分析信用保证险保险存在问题的根源,最后提出加强财产保险公司信用保证险在保险审计工作的有效举措。
简介:按我国现行的《担保法》规定,担保的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形式,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行为,这种民事责任行为,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确立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按法律规定和保证合同的约定履行,如果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是否还履行保证责任呢?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二款的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的约束力,因此,无效合同的民事行为没有履行的不再履行,正在履行的要停止履行,但是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因合同无效,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合同双方仍应根据其过错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仍应根据其订立合同时的过错承担保证责任,那么,保证人因哪些过错承担哪些保证责任呢?笔者结合有关法律法规,谈以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