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房产公司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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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8年6月,某银行(以下简际银行)与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签订一份贷款合同,合同约定:贸易公司向银行借款1000万元,期限为六个月,月利率7.89‰,贷款用途为“流动资金贷款”。某服务中心为贸易公司上述借款提供不可撤销的信用保证。
作者 刘樱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商务与法律》 2002年3期
出版日期 2002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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