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从生成句法角度探讨连动结构的内部结构及其句法推导。连动结构的两种基本形式为S+V1+O1+V2+O2和S+O1+V1+O2+V2。无论是SVO型还是SOV型连动结构,均遵循语序—时序对应原则,这是由于各个成分在深层结构上存在不对称性成分统制关系,即V1或VP1不对称性成分统制V2或VP2。根据这一发现,提出了连动结构分析模式——VP间不对称性成分统制分析,并用于讨论不同类型语言连动结构的推导过程。研究发现,连动结构中存在一个空谓词和一个空论元位置,连动结构的差异应归结于空谓词和空论元的隐现,二者的隐现导致了不同类型连动结构的生成。
简介:本文在对非受事宾语句进行充分描写的基础上,运用生成语法理论对非受事成分如何在动态宾语位置上成为非受事宾语及其生成受制于怎样的句法条件提供合理的解释。本文认为,非受事宾语句的生成不同于受事宾语句,其底层结构中存在空论元和空谓词位置,而且为了实现与概念(语义)一句法系统的双重对应,论元和谓词具有双重特征,整个句法结构呈现动态性和层级性。材料成分宾语和工具成分宾语由于受事性程度不同,在被动句转换、宾语提取以及体标记、状态副词和语气词使用等方面存在差异。抽象性程度等级与时体标记、副词修饰语、数量词、限定词、被动标记和“把”标记等成分或标记之间存在关联性。作为非受事宾语,材料成分宾语和工具成分宾语都必须满足“V’-再分析条件”。
简介:现代交易的发展,不仅使以实物为对象的交易形式呈多元化趋势,也使具有财产利益的债权成为日常交易的客体。与之相适应,债权让与制度便应运而生。这一制度的确立与发展,对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通过立法规范和鼓励债权让与已成为各国民事立法的共同特点。我国《合同法》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就债权让与作出了较为合理详尽的规定。但仍存在较多疏漏,其中之一,即未对债权被双重让与或多重让与(以下简称为双重让与)的情形下,哪一受让人取得债权的问题进行规定,这是一亟待填补的法律漏洞。理论界在探讨其解决方案时,学者间存在争议,多数学者引用合同法起草过程中的“专家建议稿”第83条,作为确定由何人优先取得债权依据,另有学者则主张应依优先次序原则解决(或称为依让与时间顺序标准)。关于适用合同法“专家建议稿”第83条在规范体系上所产生的问题,已有学者作了极为精辟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