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按我国现行的《担保法》规定,担保的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形式,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行为,这种民事责任行为,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确立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按法律规定和保证合同的约定履行,如果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是否还履行保证责任呢?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二款的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的约束力,因此,无效合同的民事行为没有履行的不再履行,正在履行的要停止履行,但是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因合同无效,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合同双方仍应根据其过错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仍应根据其订立合同时的过错承担保证责任,那么,保证人因哪些过错承担哪些保证责任呢?笔者结合有关法律法规,谈以下意见。
简介:实施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云南省委提出开展“以改革开放为动力,调整结构,搞活流通”为主题的第三次思想解放大讨论。人事部门究竟怎样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紧紧抓住国家西部大开发的历史机遇,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加快人才资源开发,推进人才结构的调整,为本地区的发展提供人事人才服务呢?第一,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确立人才效益标准,强化开拓创新意识。从现实情况看,人事工作还处于从计划经济下的人事工作向市场经济转轨期间,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人事制度就必须深化人事制度改革,而思想观念问题仍然是制约人事工作改革与发展的关键问题。人事系统的广大干部要明确人事人才工作的根本目的是充分开发人才资源,使各级各类人才适其位,用其能,献其智,最大限度地发挥人才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牢固树立提高人才效益的思想。“人才效益”这个根本标准在人事工作实践中,可以具体细化为五个方面,一是是否有利于人才的发现和培养;二是是否有利于人才的成长和进步;三是是否有利于人才的集聚和扩大;四是是否有利于人才的流动和发展;五是是否有利于人才作用的充分发挥。凡符合上述标准的,我们就要大胆想、大胆试、大胆做、大胆闯;反之就要坚决抵制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