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文立足现行刑法,在分析有关司法解释的基础上指出,对于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的双重定性,有悖于刑法的基本原理,应予以澄清,进而认为交通肇事罪中逃逸行为只能作为该罪的基本犯罪的加重量刑情节,而不应视为定罪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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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交通肇事逃逸现象透视张庆科,戴刘林去年六月22日18时]0分,206国道线安关市怀宁县境内的1180.?5公里处,一辆大货车将在道路上玩耍的一儿童当场撞死后疾驶而去。去年7月11日凌晨2时20分,桐城大关乡大民的时民,夜间给农田放水后沿公路回家讨,被...
简介:把交通肇事后逃逸界定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不符合立法的原意和刑法原理。因为救助被害人之后再行逃跑,仍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但此种情况下把逃逸作为加重处罚的情节就没有道理了。正确理解交通肇事后逃逸,不能与是否救助被害人割裂开来。此外,还要充分注意逃逸的“假两面性”、“二重性”和“真实性”。关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定性与处罚,要充分注意肇事者对被害人的死亡是否持放任态度。对于那些将伤者移入偏僻处隐藏或者佯装送往医院,途中抛弃后再逃逸的案件,则应按故意杀人罪论处。
简介:但在逃逸中又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情形并不多,如行为人交通肇事当场致被害人死亡而后逃逸的,逃逸致人死亡是情节加重犯
简介:近期,经传媒爆光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日见其多,且不乏骇人听闻的恶性案例。交通肇事后逃逸,不仅损德,而且违法,当然不是只靠德育教育(这当然也需要)所能解决的。其实,如何解决此类社会犯罪问题,儒家学说本身早巳作了结论。用孔圣人的话说,就是既要“道之以德,齐之以礼”,也要“道之以政,齐之以刑”。
简介: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在现行刑法中其仅为量刑情节,以第三个量刑档次进行处罚,处罚相对较轻,起不到预防和制止的刑事效果。而且这与犯罪构成及刑罚的理论是不相符的:肇事者逃逸时的主观心态为故意;客观上是一种不作为的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特定人的人身权利,已转化为故意犯罪。这些应在立法上予以完善。
简介:行政推定所作出的当事人负全部责任的认定,它是行政法规规定的一种事实认定方法 ,这种情况按照交通行政法规将被推定负全部责任
简介:对我国第133条'逃逸'二字的理解,学界和实务界都存在分歧.分歧的焦点在'逃逸'是指逃避法律追究还是逃避法律救助义务这一犯罪主体的主观故意内容上.文章阐明了作者观点.
简介:既然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那么它必须是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或与正在进行的交通运输活动存在着关联,而交通运输是指利用运输交通工具工借助一定交通设施将人或物从一地运载到另一地的整个活动过程,因而交通肇事罪可适用于非机动车引起的交通事故,特定情形下火车、飞行器引起的交通事故。
简介:在对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这一规定的理解上,刑法理论及实务界存在着诸多分歧与争议。本文从主客观相结合的解释论立场出发,对该规定可能的语义内涵和罪过形式进行了深入的剖析,并在此基础上,对司法实践中相关情形的定罪量刑作出了分门别类的澄清。
简介:交通肇事是一种常见的犯罪,“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是新刑法增设的对交通肇事罪加重处罚的情节。这一简单的情节,在理论上与实践中却存在多种截然不同的结论.本文以刑法立法学、解释学为指导,用注释分析的方法对“因逃逸致人死亡”可能出现的三种情况进行了──甄别,以正视听.
简介:<正>当前,随着四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我国交通运输工具日趋繁多,特别是在我国农业生产实行责任制以后,交通运输线上的私人个体交通运输工具也来往频繁.由于我国管理水平和技术培训工作还适应不了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致使交通事故普遍上升,问题越来越突出.因此,我们研究交通肇事罪的构成,弄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等问题,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简介:谈谈交通肇事罪的认定赵炳强我国《刑法》第113条规定:“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立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事故处理人员在处理交...
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定性之检讨
交通肇事罪“逃逸”的定性分析
交通肇事逃逸现象透视
论交通肇事后逃逸
交通肇事罪
论交通肇事罪之“因逃逸致人死亡”
交通肇事逃逸的成本率
聚焦交通肇事逃逸案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案件中的罪质转换
交通肇事逃逸就应负全部责任?
对交通肇事“逃逸”的法理分析
浅析交通肇事罪的范围:从交通肇事罪的客体着手
再析交通肇事罪中的“因逃逸致人死亡”
浅析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
略论交通肇事罪
如何减少交通肇事逃逸案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问题研究
泯灭的良知:交通肇事逃逸现象透视
谈谈交通肇事罪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