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在中国百年共和的宪政史上,民国最初十年间的国会制宪与议会政治实践是极具象征意义而同时又被有意无意化约处理的。其象征意义在于,民初十年,或者更确切地说,中华民国首届国会存续期间(1913—1925年)是赓续晚清以“开国会”为标榜的立宪运动以来,以“主权在民”[1]为政治合法性叙事的制度化尝试,同时亦是因其议会政治失败而下启国民革命与党国体制的内因,故而,在主流意识形态论述中,此一历史阶段与制度建构便成为“议会政治不适合中国”之注脚;而其被有意无意化约处理之原因,则大致在于适应后来革命叙事之需要,尤其是此一阶段与北洋军事集团政府统治相重叠,以阶级立场标示进步反动,进而以后世框架重塑历史,有意无意乃至蓄意无视其可能存在的积极因素,而呈现为缺乏内在逻辑与联系的制度遗迹,无法予人以启示。
简介:由于刑法客观主义立场在我国现行刑法中并未真正确立,加之受传统核心刑法以处罚实害犯为中心的思想影响,我国现行刑法在总则中对危险犯的设置与认定缺乏明确、合理的规定,应作出相应的调整与修改。在刑法的立场上,应当将犯罪结果(客观危害)明确化为实际损害与危险,并以这样的犯罪结果是否发生作为犯罪成立的基础,实现犯罪的客观化与实质化,从而奠定刑法的客观主义基本立场;在刑法模式上,我国刑法总则应当实现刑法模式的转型,将核心刑法发展为以实害犯与危险犯并列的二元刑法;在刑法具体理论上,应当分别对犯罪的概念、犯罪故意、犯罪过失、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犯罪中止等概念与理论进行修改与调整;在刑法修辞学上,应当剔除“损害”、“危害”这样含义模糊不清、立场不明确的词语,应当替换为含义清楚、立场明确、操作性强的修辞。
简介:今年“两会”有一项重要议程,那就是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随之,“立法法”这个陌生的名词走进了大众的视野。其实,这部法律早在2000年就颁布施行了,已伴随我们走过了15载春秋。颁布之时,不少人尚不清楚这部法律的意义,如今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认知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法律的立、改、废,关乎每个公民的切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