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民营企业一直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繁荣发展的重要力量,然而面对现如今的民营企业“倒闭潮”,必须认识到个人破产制度构建的必要性即个人破产法是企业破产法的基础;个人破产制度不仅是是民营企业“倒闭潮”的安抚剂,也是规范“执行不能”,缓解司法负担的最优解,更是我国香港、台湾地区实践的经验所得。
简介:供需关系的调整、产品类别的日新月异,使得企业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动荡不安、诸多企业在资不抵债的情形下,纷纷申请企业破产。破产企业是市场经济的必然孳息,不可全然说其全然是黑色产物,也应看到其光亮一面。企业破产制度是优化市场资源配置的同时,也进一步提高了同类型企业的社会竞争力。通览整个破产制度,重点应突出破产管理人。毕竟一个优良的制度体系也需要好的操盘手来实施。破产管理人制度决定着破产程序能否合法、有序、公正、高效地进行,确保破产程序实现全体债权人利益最大限度的获偿。文章在通过阐述分析破产管理人制度基础理论,重点分析目前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相应的对策。
简介:摘要现阶段,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科学技术的发展也有了很大的进步。网络全覆盖下的大数据时代,信息主体源源不断地生产和输送的个人信息,通过大数据挖掘技术得到整合利用,实现了数据人格塑造和现代权力控制。所谓数据人格就是个人被信息化,所有的个人事务和行动都变成数据,由网络数据完整描述个人人格。借助于无处不在的采集存储设备,数据取代物理世界的行为成为人格的标识和标签。大数据时代的数据人格塑造还通过对海量碎片化数据的挖掘,形成了对个人的偏好、性格、行为的精准分析和预测,从而完成数据人格的深度塑造。数据人格塑造会带来个人信息泄露、隐私曝光、不平等和歧视待遇、扭曲和异化真实人格等风险,而当数据人格成为大数据时代的生活常态时,无处不在的监控与控制也便形成。
简介:债转股作为债务清理方式和公司重整方法受到法律的肯定和鼓励,其实施方式和转换选择是理论研究和实施过程中最重要的两个问题。首先,债转股的实施方式根据债的标的物是实物还是货币分为两种:当债的标的为实物时,在进行债转股操作时必须基于债权期限、债务有无担保、利息是否继续计算等因素综合评估该债权的价值以及其所对应的股份数量;第二种更受青睐的做法是债权人认购股权,并将由此产生的出资义务与其持有的公司金钱债权相抵销。为了避免债权人通过抵销方式而获得优先清偿,应适当减少数额。其次,关于转换选择。在坚持债权人同意和股东同意原则的同时,也规定了强制实施债转股的例外机制。债权人委员会通过的债转股决议对于该委员会的所有成员均有约束力,无须得到所有债权人同意就可以实施债转股;在修改公司章程被认定为符合公司利益需要、股东在重整方案中已承诺同意公司章程的修改等法律有特别规定情形,债转股操作无需股东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