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破产管理人选任主体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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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我国破产管理人的选任主体由法院担任,在实践操作中造成了一些问题。应由债权人会议担任破产管理人的选任主体,同时赋予各利害关系人异议权,以及法院的审核监督权,从而发挥该制度的价值。
作者 任丽
出处 《知识-力量》 2019年8期
出版日期 2019年08月18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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