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现行刑法中,只对共同故意犯罪的刑事责任有规定,对出于共同过失的犯罪,我国刑法不视为共同犯罪予以处罚,但是,共同过失犯罪同共同故意犯罪一样,应属于共同犯罪的范畴。而在监督过失中,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过失行为,不属于共同过失犯罪。
简介:我国现行刑法中,只对共同故意犯罪的刑事责任有规定,对于共同过失的犯罪,我国刑法不视为共同犯罪予以处罚,但是,共同过失犯罪同共同故意犯罪一样,应属于共同犯罪的范畴。而在监督过失中,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过失行为,不属于共同过失犯罪。
简介:<正>一、问题的提出1984年10月,经有关部门批准,太原市古交区所属矾石沟煤矿决定从美国引进一台马克—22型薄煤层采煤机组。合同签订后,原矾石沟煤矿副矿长程国义、矿党总支书记王金元、原太原市煤炭工业管理局副局长谷晋生、太原市古交区副区长王恒茂等人,分别于1985年1月和3月,先后赴美国实习和进行引进设备中间检验。但是程国义等人只对出国观光感兴趣,对引进工作却采取敷衍了事、极不负责的态度。1985年11月至1986年1月,进口设备分三批
简介:
简介:结果预见义务是疏忽过失的熟悉特征, 不注重说认为过失是行为人因违反注重义务而导致一定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违法性熟悉及其可能性是对过失心理中熟悉特征的规范评价
简介:教师是孩子成长过程中很重要的引路人,如何让孩子健康、快乐地成长,教育方法很重要。本期聊天室我们请4位教师谈了他们在工作中的教育心得和体会,希望能给大家一点启示。
简介:英航是世界第六大航空公司,但是其经营状况曾经非常糟糕,连员工在公共场合都不好意思提自己是英航的人。1979年到1984年,英航的运营观念是:只要把座位卖出去了,飞机装载满员了就算是成功了,不管在飞机起飞之前、之中或者之后发生什么,也不关心旅客是否会再次光顾。
简介:船舶碰撞法必须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将船舶碰撞损害在各有关方之间进行分配的原则,二是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范围。迄今还没有一个单独的国际公约能够全面地调整这两个法律问题,《1910年统一船舶碰撞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1910年碰撞公约”)只着眼于解决上述第一个法律问题。与其他海商法方面的
简介:<正>奥地利心理学家阿德勒是一名钓鱼爱好者。一次,他发现了一个有趣的现象:鱼儿在咬钩之后,通常因为刺痛而疯狂地挣扎,越挣扎,鱼钩陷得越紧,越难以挣脱。就算咬钩的鱼成功逃脱,那
简介:“超越承担过失”是犯罪过失中的一类特殊形态,在注意能力方面有别于一般的过失,在当代社会背景下对其展开研究显得尤为必要。在中国大陆过失犯理论中,对此问题进行研究也是可行和必要的。
简介:修正的旧过失论从客观上限制过失犯的实行行为性,要求过失犯的实行行为是具有实质的危险性的行为.在这种实质的危险性被现实化而发生了结果的场合,就满足了过失犯的客观成立要件.在此基础上,还需要进一步探讨过失犯的责任要件,以对构成要件该当事实存在预见可能性为必要.具体而言,要成立过失犯,首先,必须违反了结果避免义务,这就要求存在结果避免可能性;其次,还必须对于犯罪事实存在预见可能性,自然,虽要求对具体的被害客体存在预见可能性,但这种预见可能性是以某种程度的概括的、抽象的形式来判断.
简介:过失危险犯立法在国外尤其是德日刑事立法和刑法理论已经相当成熟,然而在我国,这一制度还是一个刚刚崭露头角的“新星”,甚至很多学者根本不承认我国刑法立法中存在过失危险犯的立法例。笔者认为,我国是存在过失危险犯立法例的,而且过失危险犯的范围应该扩大。基于这样的论点,以过失危险犯之存在与提倡为切入点、进而提出了过失危险犯的具体立法构想。
简介:【摘 要】过失犯罪在当今社会中的犯罪形式和犯罪内容逐渐多元化,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后果日益严重。但即使这样,司法领域的研究仍然不足。我们更应该注重过失犯罪的定罪量刑对人们现实生活中的影响。本文我将从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理解过失犯罪,并结合当今的热点事件分析过失犯罪的定罪和量刑问题。
简介:需要判定存在作为责任过失的要件的注意义务违反, 三、构成要件性过失(2) ── 注意义务的形态 注意义务是应该对避免一定的犯罪性结果例如使人死亡加以注意的义务,必须认为这两种义务都首先是构成要件性过失的要素
简介:对“监督过失”的探讨最早缘于20世纪60年代末期的日本,当时研究的目的是重大灾难事故的过失责任问题.但是面对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纷繁复杂的社会形势,这类重大灾难事故以及新出现的事故类型的增加,伴随而来的责任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我国目前的立法并没有直接对此进行规定,如何确定这一理论的适用范围,这就需要我们采取相关措施和政策来突破这一瓶颈.
简介:过失行为的主观意志,过失犯罪中的不法意志是过失行为的心理动因,不能说没有预见就肯定要实施过失行为
简介:有位叫史蒂芬·葛雷的医学科学家,当记者问他为什么比一般人更有创造力时,他回答,这与他两岁时发生的一件小事有关。有一次他尝试着从冰箱里拿出一瓶牛奶,因瓶子很滑,他一失手,瓶子掉在地上,牛奶溅得满地都是——像一片牛奶海洋!他的母亲来到厨房,并没有对他大呼小叫,教训或惩罚他,她说:“哇,你制造的混乱可真棒!我还没见过这么大的奶水坑。牛奶反正已不能喝了,在我们清理以前,你要不要在牛奶中玩几分钟?”
简介:信赖是人类相互交往、共同生活及和谐相处的基本前提,也是人类社会获得发展的必要条件。民法对信赖利益的保护主要通过两种方式:一种是对当事人信赖的状态予以确认,不使当事人因信赖而受到损失:另一种是对当事人因信赖而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使当事人在相互交往中因对方的不诚信行为所致损失得到补偿,此处所补偿的利益就是信赖利益。在某些情况下,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也具有故意或者过失,此时如果仍令侵权人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则有悖法理与公平原则,因此各国法律都允许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在信赖利益赔偿中,过失相抵原则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简介:我国传统过失犯理论无力对抗片面地从危害结果引出的处罚要求,具有鲜明的结果归责倾向。引进"注意义务"和"注意能力"这两个概念,虽然有助于使过失心态认定更为精确,但显然不能彻底解决传统理论的上述问题。要实现过失刑事责任范围的合理限定,必须借助"过失基准行为"这一理论工具,在过失犯认定过程中赋予"行为"以实质作用。过失基准行为则是指包含法不容许的危险的行为。
论共同过失犯罪与监督过失
监督过失探讨
朱家平过失致人死亡案——过失的认定
分析过失责任
宽容孩子的过失
善待学生的过失
“善待”过失 留住客户
论“比例过失原则”
学会放下过失
试论“超越承担过失”
过失犯的构造
浅议过失危险犯
论过失犯罪
过失犯的理论
监督过失问题探析
过失:教育的良机
论缔约过失中信赖利益的过失相抵赔偿原则
过失基准行为论:过失犯刑事责任范围的限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