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实施已经十年,但我国的陪审制度依然存在一些问题,"驻庭陪审"、"编外法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等现象的显现不同程度影响了人民陪审员功能和价值的实现。各地法院试图通过引入人大代表陪审员、专家陪审员等措施加强陪审权独立运行空间,提升陪审员在合议庭中地位。但是实际运行过程中,仍显现出诸多理论悖论与实践障碍,效果并不理想。在此基础上,浙江省J院探索并实践了"1名法官+4名陪审员"的"大陪审"制,试图构建有效解决"陪而不审"困境且符合陪审制度本质要义的全新模式,该种模式的顺利推行需要通过修改现行法律法规、完善相关配套机制形成合力。
简介:证据法是管控司法事实认定的规范体系,因此证据法的结构与事实认定主体的特征之间存在密切关联。普通法系的证据法,即证据排除规则体系,很大程度上是陪审制发展的产物。陪审员被假设为不够理性的事实认定者,法官适用排除规则将某些具有危险性的证据阻隔在庭外,可以优化庭审信息环境,管控陪审员的裁决。但是陪审制在诞生之初是一种知情裁判模式,只有其演变为非知情裁判,陪审员成为处于弱势地位的事实认定者之后,证据排除规则才逐渐地生成。陪审员的一些非理性认知倾向,也被一些现代认知科学和实证研究确证,这说明了排除规则立法的必要性。陪审制所造就的二元式法庭结构,能够使排除规则这种管控方式有效地运行,这使排除规则立法具有可行性。在当代中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背景下,研究证据法的陪审制基础具有重要实践意义。
简介:陪审制度,世界上最古老的司法制度之一,是公民直接参与司法活动的民主形式和公民权利的保障机制。它经过延绵千年的发展与成熟,仍然受到很多国家的青睐。从世界范围来看,陪审制度主要有两种形式英美法系陪审团制和大陆法系参审制。我国现行的人民陪审员制从性质上讲隶属后者。陪审制度正式形成于英国,随殖民统治者移植到美国后,在美国个人主义文化基础上得到了迅速的生长。陪审制度在美国是一项宪法性制度,它的意义不仅体现在保持审封公正,防止司法专断上,更反映在它的“寓权于民”的政治统治思想中,美国人甚至称它为“将裁决权置于被统治者手中”的制度。笔者运用比较分析法将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和美国陪审制度进行比较研究,指出两种制度在历史发展基础、文化基础、形式以及保障措施方面的区别,期望以此对我国人民陪审员制的模式选择有所参考和借鉴。
简介:我国法院系统一直热衷于推进人民陪审制改革,但陪审员"陪而不审"的老问题依然存在。而且法院根据自身需要利用陪审制,导致陪审员角色多元。陪审制与中国社会日渐疏离,其生命力堪忧。究其原因,是立法没有明确陪审制的目的,社会对陪审制的作用存在多元期待,陪审制功能定位模糊,为法院的目标所置换。因为缺乏目的论的指引,理论研究多滑向拿来主义或"存在即合理"的两个极端。陪审制的目的应该是社会期待的最大公约数,即"让裁判体现民意"。人民陪审制改革的方向应该是:成为司法过程中的公共领域。陪审制的价值在于:让民意有序进入司法,加重法官论证负担,激活司法的沟通理性,用社会日常生活经验和朴素正义观来保证法官的判断符合常识,保障司法的公共理性。
简介: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明确提出改革人民陪审制,逐步实现人民陪审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这一内容确定了在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案件中实现“法律审与事实审”相分离机制的基本目标,为实现这一目标,除了立足于我国司法实践之外,有必要借鉴其他国家已经较为成熟的经验。英美法国家的陪审团“只认定事实,不负责法律”的做法与我国人民陪审制改革的目标相契合,且已经过几百年的演变,理论与实践方面均值得参考。另外,审判过程中,也并非所有事实问题一律交由陪审团,法律问题一律交由法官决定,还需要根据本案的实际需要、社会政策的要求等因素来确定。因此,我国在设计法律审与事实审的分离机制时应注意不能僵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