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审制自从在奴隶社会初期产生以来,已经经历了二千多年的风风雨雨和数度兴起与衰落的更替。因此,从宏观上追寻陪审制兴衰变迁的历史轨迹,从微观上考察陪审制的制度演进及其完善过程,并进而总结影响陪审制发展的主客观因素及陪审制发展的一般规律,对于我们今天正确地认识和评估我国当代的陪审制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陪审制的起源及沿革
1.陪审制的起源
在陪审制的起源方面,我国学者提得比较多的是古希腊和罗马,其实,除古希腊和古罗马之外的如法国、德国、意大利、瑞典、挪威、丹麦和冰岛等许多国家在人类历史的早期不同阶段都出现过原始陪审制的雏形。
原始陪审制的雏形最早出现于公元前四百年以前的古希腊。古希腊的两个代表性城邦国家斯巴达和雅典虽然在政权组织形式上一个是贵族政体,一个是民主政体,但在司法审判上,二者都实行过集体负责的原始陪审制。斯巴达的审判权由长老会议即贵族代表会议行使,长老会议由从年满60岁的贵族中选举的28人组成,当城邦中发生重大案件的时候,长老会议在听取当事人和有关证人陈述的基础上作出裁断。从今天的角度来看,长老会会议的成员兼有陪审员和法官的双重特征。雅典也设置了叫作“赫里埃”的公民陪审法庭。公民陪审法庭由执政官从每次通知到庭的6000公民中选举产生,刑事陪审团由501人组成,民事陪审团由201组成。 审判时,陪审团在听取原被告双方陈述的基础上往水中投放黑石子或白石子,陪审团最后将根据双方获得石子的数目决定双方谁胜谁负。
公元前四百五十年左右的共和国时期,古罗马也设置了类似于古希腊的陪审法庭,专门负责审理受贿、渎职等重大刑事案件。陪审法庭由最高裁判官主持,由其挑选300至450人组成。陪审员必须是元老院的贵族、骑士和富裕的奴隶主。审理每个具体案件的陪审员是30至40人,由最高裁判官抽签决定。 后罗马共和国转入帝制,罗马皇帝觉得陪审团权力过大,遂于公元352年废除了陪审团制度。
法国、德国、意大利、瑞典、丹麦、冰岛等大陆法系国家也出现过原始陪审的雏形。早在公元六世纪时,古日尔曼民族就出现过一种由民众集会来决定刑事案件的Thing制度。Thing由部族具有战斗力的男性(Hundertschaft und Landesversammlung)组成,由部族主担任审判主体(Richter)。在审判刑事案件时,由部族主主持审判,但部族主不能独立决定案件裁判结果,而必须在征得其他集会参加者同意的基础上才能作出最后裁断。 到公元八九世纪时,因卡尔大帝(Karlder Gr?sse)大力推行王权,这种原始陪审制遂逐渐衰落下去,只在瑞典和法兰克王国得以保存下来。在法兰克王国,参与制作判决的民众集会者将称为Scabini或Scapjan Schaffen,即现在参审员Schoffe一词的起源。 这些参审员是由行政长官或法官从当事人的邻居熟悉案情的人中选择出来的,其职责是在宣誓后向法官提供他们所知道的情况,以作为法官裁判的依据。 在古瑞典,负责执行公共职务,特别是行使审判职能的民众集合体被称为N?mnd,即现在的“参审庭”,其成员为N?mndeman,即现在的参审员。这种参审制在十三世纪时即已存在,其职责是对重大刑事案件及疑难的土地继承争议案件进行处理。在1220年,N??mnd一词还被载入地方法典之中。参议员最初由法官单独任命,后来演变为在当事人的同意下由法官任命。每一案件的参审庭通常由十二名参审员组成,后来逐渐有一定任期,并成为审判机关的一部分,这一变化使参审员与职业法官成为共同合议体,各人均有表决权。瑞典实行的参审制长期以来没有显著变化,一直延续至今。
2.陪审制的发展
虽然陪审制的萌芽最早是在欧洲大陆各国出现的,但后来随着王权的强化,这些原始陪审制的雏形在欧洲大陆未能保存下来。现代陪审制是从英国发展起来的。1066年,法国的诺曼底公曼(Norman Duke)威廉一世渡过英吉利海峡征服英伦三岛把法兰克王国解决土地纠纷时挑选当地封建主作见证人的制度也带到了英国。 十一世纪的英国法律规定,英王在对全国的土地进行清理的过程中,王室委派的调查员必须召集十二名当地的知情者宣誓作证,以彻底查清土地所有权情况。1086年英王威廉一世颁布的“末日裁判书”(Domesday Book)中就有对陪审制度的详细记载。但最初,这种见证人制度只是作为一项行政手段来运用的,当时英国的刑事和民事起诉都是采用私诉制,审判仍是采用神明裁判和司法决斗,因而既没有今天负责犯罪起诉的检察机关和大陪审团,也没有今天负责事实裁判的小陪审团。大小陪审团制度的确立经历了一个漫长而复杂的演变过程。最早在英国出现的是大陪审团。1166年,英王颁布了《克拉伦顿法令》(the Assize of Clarendon),1176年,又颁布了《诺桑普顿法令》(the Assize of Northampton),决定确立告发陪审制度,规定国王为了维护和平与正义,有权命令各百户邑(huudred)选出一至二人,各村区(vills)选出四名守法的人(Lawfulman)来告发强盗、杀人、盗窃等犯罪, 从而以公诉制取代了原始的私诉制,这种有社会公众参与的控诉人就是今天负责起诉的大陪审团的雏形。随着欧洲大陆较为理性的法定证据制度对传统神明裁判的取代,1215年,英国教皇诺森三世在第四次拉特兰宗教会议上作出决定,禁止神职人员参与有关神明裁判的仪式,于是英国也不得不发展一种新的陪审团替代神明裁判以解决审判中的事实问题。这种负责案件事实审的陪审团就是今天小陪审团的雏形。在小陪审团刚刚形成时,原来隶属于大陪审团的许多成员又往往留在小陪审团里继续充当陪审员,这显然容易将调查过程中形成的预断带进审判,导致裁判的不公,因此被告人经常通过行使申请回避权尽量从审理陪审团中排除告发陪审员,而法官认为告发陪审员不包括于审理陪审团不符合国王的利益而加以抗拒。其后经过人民多次向议会的请愿斗争,爱德华三世(1327-1377)于1352年颁布诏令:禁止陪审团参与作出判决。从此,大小陪审团完全分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