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目的:比较美欧药品违法行为与侵权行为的法律界定、法律责任,以期为构建我国药品责任法律制度提供参考和理论依据。方法采用文献研究和比较研究方法,探讨药品违法和侵权行为的在不同法律中设定的方式与联系,以及法律责任设定。结果药品违法与侵权行为分属行政规制与产品责任、民事侵权,目前,我国《药品管理法》关注药品质量约束机制和行政合规性,而《产品质量法》和《侵权责任法》缺乏有效衔接的侵权责任制度。同时,缺陷界定存在瑕疵,假劣药划分交叉混乱,赔偿责任设定未将行为人主观恶意程度和造成的损害后果作为特殊考量因素,致使司法实践和执法操作存在诸多适用难题。结论以药品管理法修订为契机,对药品违法与产品责任、侵权行为进行关联性条款设定,维护公众用药合法权益。
简介:目的了解柳州市在婚HIV/AIDS的晚发现状况及其高危行为特征。方法采用横断面调查方法对2011年1月~2012年6月柳州市新报告的年龄≥15周岁的在婚HTV/AIDS病人进行问卷调查。结果共调查588例HIV/AIDS,晚发现比例为73.0%。查出感染HIV之前有异性固定性伴性行为和非固定异性性行为的比例分别为93.9%和61.7%,知道其异性固定性伴和非固定异性性伴HIV感染状况的比例分别为50.7%和1.9%;8.3%有共用针具注射吸毒史。不同特征的HIV/AIDS晚发现比例不同,其中男性、年龄〉40岁、壮族、样本来源于医院就诊者检测和阳性者配偶/性伴检测、有非固定异性性行为者的晚发现比例均高于其他特征者,差异有统计学意义(均有P〈0.05)。仅10.2%在查出感染HIV之前有做HIV检测的想法。结论柳州市在婚HIV/AIDS的晚发现比例已处于较高水平,并存在较高比例的非固定异性性行为和较低的个人主动检测意识,这将加剧HIV在夫妻间的传播,因此应加强主动监测力度,扩大对该类人群的艾滋病宣传和检测,促进HIV/AIDS的早期发现。
简介:目的探讨婚孕前健康教育对优生优育的影响。方法在2013年3月—2014年3月间来该计生指导站登记建档的孕妇中选取孕妇200例,未进行过婚孕前教育的孕妇作为对照组,进行过婚孕前健康教育的孕妇作为观察组,每组各100例。对2组孕妇定期走访,对其每次产前检查的时间及情况进行记录,观察2组孕妇对产前检查的依从性、对生产方式的选择,并评估2组产妇孕期保健及营养以及预防出生缺陷、遗传病、围产期保健等知识知晓情况。观察2组产妇的新生儿缺陷发生率。结果婚孕前检查的依从性、对分娩方式的选择以及健康知识掌握等3组指标,观察组均优于对照组,观察组产妇对于孕期保健及营养[(89.58±7.52)vs(36.58±5.83)分]、预防出生缺陷[(93.52±5.28)vs(38.52±4.76)分]、遗传病[(91.68±3.82)vs(41.82±7.34)分]、围产期保健[(94.28±6.44)vs(32.69±4.62)分]等相关知识评分情况均优于对照组,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且观察组新生儿缺陷发生率(1.00%)低于对照组(7.00%),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χ2=4.6875,P<0.05)。结论婚孕前健康教育对提高孕期女性对产检的重视程度,提升分娩方式的合理性及提升健康知识的掌握程度均有明显的效果,对促进优生优育有一定的意义。
简介:摘要目的分析并研究婚孕前健康教育干预在优生优育方面的运用效果,掌握相关的健康状况,以促进胎儿的健康生长。方法选取我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于2012年3月—2013年6月接受健康检查的育龄妇女100例,将其随机分为对照组和观察组各50例。对照组采用一般护理,观察组在此基础上联合采用健康教育。在为期20个月随访之后,采用焦虑自评量表(SAS)和抑郁自评量表(SDS)对患者的情绪进行评估,观察比较两组妇女的干预效果、抑郁、焦虑状态。结果接受健康教育的观察组的焦虑自评量表评分、抑郁自评量表评分明显比对照组低,且护理满意度比对照组高,组间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结论健康教育可以明显改善患者的负性情绪,以积极的心态对待生育,促进优生优育的实现。
简介:摘要目的研究加强婚孕前教育措施对促进优生优育工作的应用效果。方法于2015年2月—2016年3月间检查的80名新婚夫妇作为观察组,为其加强婚孕前健康教育措施,同时选取未接受检查的80名夫妇作为对照组,观察两组夫妇对于孕前知识掌握程度及孕前检查情况。结果对照组患者对孕前饮食及保健知识、性知识和避孕手段、孕检重要性、受孕知识等指标评分均低于观察组(P<0.05)。该次为夫妇提供孕前检查,发现80例夫妇中存在12例(15.0%)夫妇检测出相关疾病,其中疾病类型包括遗传疾病2例(2.5%),生殖系统疾病8例(10.0%),其他基础性疾病包括2例(2.5%)。结论通过对新婚夫妇及有结婚打算的情侣提供婚孕前检查措施,可有效提高夫妇对于孕前知识认知能力,对于孕前疾病筛查起到积极作用。
简介:医疗侵权是民事侵权责任中的一个特殊部分,医疗过错和医疗事故均是基于医疗活动中的诊疗行为过错所产生,医疗事故是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代名词.故两者没有大的区别和矛盾,在法律责任的承担上应保持一致性,不应当有二元化的解释.医学专业的特殊和复杂决定对医疗行为的鉴定,不管鉴定机构由哪个部门管理,都应当由具有丰富临床经验的医学专家和法医共同参与,组成医疗过错的专门鉴定委员会,而不是由社会上随意的鉴定机构承担.在医疗侵权案件中不能单一的强调医院的举证责任,还应考虑患者一方的配合完成举证.知情同意权应当归属于民法讲的人格权的范围,侵犯知情同意权应当按照最高法院关于精神赔偿的司法解释承担责任.
简介:摘要当前,医疗侵权诉讼案件较多,往往给医院能带来较大损失,恰当应对可减少医院不必要的损失,提出尽可能减少诉讼原则,以及诉讼不同环节应注意的问题。
简介:摘要目的研究加强婚孕前教育措施对促进优生优育工作的应用效果。方法于2018年2月—2019年3月间检查的80名新婚夫妇作为观察组,为其加强婚孕前健康教育措施,同时选取未接受检查的80名夫妇作为对照组,观察两组夫妇对于孕前知识掌握程度及孕前检查情况。结果对照组患者对孕前饮食及保健知识、性知识和避孕手段、孕检重要性、受孕知识等指标评分均低于观察组(P<0.05)。该次为夫妇提供孕前检查,发现80例夫妇中存在12例(15.0%)夫妇检测出相关疾病,其中疾病类型包括遗传疾病2例(2.5%),生殖系统疾病8例(10.0%),其他基础性疾病包括2例(2.5%)。结论通过对新婚夫妇及有结婚打算的情侣提供婚孕前检查措施,可有效提高夫妇对于孕前知识认知能力,对于孕前疾病筛查起到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