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德国与中国同为大陆法系国家,但德国在行政法中承认行政法院的判决作为非成文法律渊源,法官在行政审判中创造的相当一部分司法原则和行政裁判的效力已经突破了个案的约束,扩大到对行政主体行为的规范上去。这一点与在立法上一贯奉行法典至上的大陆法系的法律传统貌似形成悖论。我们发现法官的作用不是机械地适用成文法,做到形式上的“以法律为准绳”,而是要在行政法律关系及其复杂和广泛的情况下,利用成文法这一“公理“去结合行政案件的具体事实,灵活地创造出法官法作为“推论”,并赋予其行政法律渊源的地位和效力,做到实质上的“依法裁判”。我们必须摆脱严格规则主义的概念法学的束缚,探寻法官造法的行为性质和依法裁判的真正内涵,在“造法”和“依法”的悖论中求得问题的消解。
简介:<正>19世纪末,英国语言学家亨利·斯威特在他的《新著英语语法》中把自己写的语法称为“描写语法”,也就是如实地描写语言事实而不加臧否的一种语法,把当时学校教授的语法称为“规定语法”,也就是不顾语言事实只考虑逻辑合理性和拉丁语规范来主观规定英语语法规律的一种语法。斯威特对“规定语法”进行了猛烈的抨击,有名的例子就是英国人都说“It’sme”而“规定语法”根据逻辑和拉丁语法规定必须说“ItisI”。20世纪初斯威特的学生丹麦语言学家叶斯柏森提倡“活的语法”,也极力反对“规定语法”。从此,“规定语法”或所谓“规定主义”在语言学界就“臭名远扬”,几乎成了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了。西方语法学进入结构主义时代以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