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于2003年10月23日对中国生效,其中第6条、第7条两个条文分别规定了“洗钱行为的刑事定罪”和“打击洗饯活动的措施”。我国刑法立法中洗钱罪规定应从上游犯罪范围、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等做好与公约的衔接。以改变我国目前洗钱犯罪日益严重却很少能够打击的现状。
简介:摘要近年来,多省频发以息访“勒索”政府的案件。上访者和政府之间,能不能成立所谓的敲诈勒索罪,是近期以来值得社会各界深思的问题。上访者提以息访条件,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提出诉求。而在司法实践中,对这种行为是否能构成刑法中敲诈勒索罪认识的却并不一致。站在上访权利的性质,政府管理者职责和受胁迫交付财物的不得已性角度,为避免和减少上访,政府及有关部门支付财物给当事人,是否可以定性为敲诈勒索罪,显然是亟需解决的问题。本文从目前刑法中敲诈勒索罪出发,对上访者、受访者、息访提出条件行为本身等方面进行分析评价,希望对息访“勒索”政府行为进行准确理解,并对判定此类行为提出合理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