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被害人过错是指犯罪行为所针对的自然人或单位,对犯罪行为的发生和持续在具有时间紧凑性的前提下起到引起和推动作用的。针对犯罪人及其近亲属或者犯罪单位,作出的具有严重不当性的行为或者引发的具有严重不当性的状态。然而,当前我国刑事立法缺少被害人过错认定的明文规定,被害人过错虽作为酌定量刑情节散见于司法解释中。但认定标准缺失。司法实践中,对被害人过错的认定虽然有一定标准可循,但是仍然存在程序上和实体上的不合理之处,使得真正被认定为存在被害人过错而对被告人从宽处罚的案件较少。为了减少被害人过错认定过程中的偏差,可以借鉴域外经验,以完善立法和司法解释的方式使认定标准更加明确。
简介:推动特殊群体被害人的保护,既能有效地预防特殊群体被害人犯罪,亦能防止特殊群体被害人再次受害,在一定程度上彰显了国家法制建设的水平。基于此,一些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对特殊群体被害人从权利保障到物质补偿等发面均给予了专门的规定和相关的保障。虽然各国做法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总体上使得特殊群体被害人在本国刑事程序中的地位有了实质性的提高。我国在特殊群体被害人的保护方面存在着定位不准、规范缺失、散乱、保障措施可操作性差及辅助制度缺位等一系列问题,因此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从实体和程序等方面逐步制定、修改、完善相关的规范、措施及配套制度,进而达到对特殊群体被害人的全方位保护,同时提升特殊群体被害人在刑事程序中的地位就显得尤为突出和必要。
简介:对非法拘禁导致被害人自杀死亡的案件,能否认定为“非法拘禁致人死亡”,存在全面肯定说、全面否定说、重要原因说、客观归责说等多种观点,导致对同类案件要么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要么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存在将因果关系、结果加重犯和实质数罪混为一谈等问题.一方面,应当肯定非法拘禁行为与被害人自杀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另一方面,肯定因果关系并不表明对行为人必须以“非法拘禁致人死亡”论处.因为在非法拘禁这类封闭的作案环境中,行为人对被害人的生命安全负有保护义务,有义务防止被害人自杀或他杀事件的发生,未履行这种保护义务的,构成不纯正不作为犯,视罪过不同分别成立故意杀人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应与非法拘禁罪(基本犯)数罪并罚.
简介:受虐妇女"以暴制暴"犯罪是指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用暴力对抗暴力并由被害人转化为犯罪人的一种犯罪形态。该类犯罪当事双方既是被害人,又是犯罪人,角色重叠十分明显。从被害人与犯罪人的互动关系看,二者皆具有明显的被害性和违法犯罪性。预防"以暴制暴"犯罪,必须首先防控严重家庭暴力犯罪,然后从"去被害性"入手,通过政策倾斜、宣传教育等多种形式,改善"男尊女卑"封建文化传统塑造的刚性、支配趋势的男性气质氛围,提高女性自主、自觉意识和主体意识,并建立一个统一组织、协调的全方位、全覆盖的反家庭暴力社会服务体系,为受虐妇女提供一个畅通的公力救济的维权途径,才能有效预防"以暴制暴"犯罪等家庭悲剧的发生。
简介:随着法律制度体系的不断完善、公民权力意识的不断加强,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在被告人权利保护方面做出了很多努力,被告人权利保护的状况也不断改善,然而,与此相应,被害人权利保障的发展速度并未跟上被告人,很长时间处于“被遗忘的人”的地位。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是当事人,然而,在具体的制度设计、权利赋予上,被害人当事人地位的体现并不充分。在理论研究上,对被害人权利的关注热度也远不及被告人。然而,被害人作为刑事犯罪的受害者,人身权利、财产权利都受到了巨大的损害,更需要国家的保护,受损的利益需要通过一定的途径恢复。如很多伤害案件中,被害人失去独立生活能力,但是又很难从被告人处获得足额的赔偿,失去经济来源,生活悲苦;再如性犯罪案件中,很多女性受害人长期受到舆论的压力,精神极度痛苦,很难回归正常的生活。众多这样的例子,我们不得不正视,被害人才是刑事犯罪中的真正受害者,最需要国家、社会的重视和帮助。
简介:被害人教义学是在充分吸收了实证学科的犯罪学、被害人学营养的基础上,将被害人行为纳入构成要件体系进行具体分析,形成的刑法教义学的理论分支。被害人教义学是一种解释准则,依据被害人需保护性和保护可能性原则的判断,其功能在于对犯罪构成要件进行目的论上的限缩解释,将被害人因素考虑进构成要件允许的解释范围内,从而排除行为人行为的可罚性。被害人教义学是对刑法构成要件方法论上解释的重要补充,被害人教义学仅在解释构成要件的范围内有效,即将最后手段原则具体化时有效。被害人教义学的解释方法适用于关系犯之中而尤以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解释见长,但关于被害人教义学自身的逻辑建构还待通过法理学上权利义务分析的视角,对被害人的义务进行确定从而判断被害人的责任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