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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正>一、损害与损失的区别对损害的概念、损害的内部构成、损害的历史进程、损害的存在形式以及损害与其相近概念的区别等问题的认识,构成人们的损害观。它是人们确定民事责任的前提和基础,不同的损害观对同一民事纠纷会得出不同的结论。损害常常作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而存在。民事责任的承担要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及

  • 标签: 损害事实 精神损害 物质损失 权利主体 民事责任 损害赔偿
  • 简介:目前法律理论和法律事务对于人身权的损害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作了许多关注,但对于物的损害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则关注甚少,笔者在本文中对于建立相关法律制度作了必要性方面的阐述,试图引起各方面的注意,从而保证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整,更加充分的保护民事主体的利益。

  • 标签: 损害精神 损害赔偿刍议 物损害
  • 简介:<正>《民法通则》颁布已有三年,它所确立的原则打破了传统民法理论的坚冰,至此,我国法制和法学走到了一个广阔的新天地。但它规定的精神损害的范围狭隘,未把刑事犯罪案件中的精神损害纳入其中,也未确立赔偿的标准和原则。以致法学界众说纷纭,司法实践中也处理不一,使得这一制度未能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有必要对精神损害的本质、范围和赔偿原则加以明确。本文拟对这个问题作一探讨。

  • 标签: 精神损害赔偿 侵权行为 民法通则 加害人 受害人 人身权
  • 简介:侵权法是发展最快的民法部门,也是民法教义学最难穿越的领域。这是因为:其一,侵权损害赔偿是法定之债,立法者必须依据公正等自然法理念,将其纳入环环相扣、首尾呼应的概念——规则体系,这对立法者的理性不啻为巨大挑战;其二,侵权法涉及无法财产化、市场化的人身利益,故很难如合同法一般,依据纯粹"经济规律"自如地设定规则,它还必须纳入诸多价值,这就有可能使法教义学的演绎与推理难以进行,

  • 标签: 精神损害 司法实践 奥地利 素材 瑞士 健康
  • 简介:杨立新在《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3期撰文认为,改革开放以来,医疗损害责任的概念极不统一,造成了司法中的混乱,必须采用统一的概念。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因过失,或者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无论有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损害,应当承担以损害赔偿为主要方式的侵权责任。其外延包括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和医疗产品损害责任。

  • 标签: 损害责任 医疗过程 概念研究 法律规定 改革开放 医务人员
  • 简介:"损害"作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在无过失责任不断扩大的今天,实际上成为现代侵权行为法的基石。在认识损害的法律本质的同时,缓和认定损害的要件,从而将损害扩大至所有利益损失的场合,是侵权法取得进一步的发展的重要方式。立足于侵权法的基本思想与归责基础,研究损害在侵权行为认定构成中的具体角色,将是重要的课题。

  • 标签: 侵权法 损害赔偿额 受害人 侵权行为法 可赔偿性 法律本质
  • 简介:去年年底,一条有关海南的新闻在互联网各大门户网站上被疯狂转载,大致内容是2010年12月11日晚,几名贵阳来的游客在三亚偶遇城管的粗暴执法行为,正在围观的一名李姓女游客拿出手机进行拍照。不料却因此遭到恼羞成怒的城管的拳打脚踢,最终致使三人受伤。

  • 标签: 海南 形象 损害 2010年 门户网站 执法行为
  • 简介:一、在《婚姻法》中明确规定配偶权(一)、配偶权的概念(二)、配偶权与离婚精神损害之间的关系(三)、《婚姻法》应对配偶权作出具体规定二、拓宽请求权主体和赔偿义务主体范围(一)、拓宽请求权主体范围(二)、赔偿义务主体应包括第三者三、明确提起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一)、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二)、离因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四、确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其他因素(一)、结婚时间(二)、侵权情况(三)、损害后果(四)、经济因素,在法律上明确规定配偶权和完善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二是侵害配偶权的第三者也应成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赔偿义务主体

  • 标签: 浅析离婚 离婚精神 精神损害赔偿
  • 简介:专利权是一种依法直接受保护的权利,侵犯专利权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如何确定侵权人应承担的赔偿数额?专利法及实施细则中未作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12月发布的《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对此作了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其适用性、可操作性上遇

  • 标签: 专利权人 侵权人 专利侵权 侵权行为 赔偿数额 专利产品
  • 简介:只是不能由经由市场来进行金钱衡量,然后在精神权益财富受到损失的时候用金钱形式表现的财富予以填补,没有约束和限制的权力在现在文明社会被认为是危险的

  • 标签: 精神损害赔偿 谈精神
  • 简介:医疗事故和医疗过失在含义上均不能体现引起民事赔偿责任的医疗损害的全部主客观要件及特征,(二)医疗损害赔偿的免责事由医疗损害以过错为责任要件,医疗事故赔偿责任则由医务人员所在的医疗组织承担

  • 标签: 分析医疗 医疗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责任
  • 简介:现行法律人身损害赔偿城乡差异化的标准,引起了学者对同命不同价的不公平的社会现象的讨论。本文试图通过介绍死亡赔偿金性质的两大主流学说“抚养丧失说”“继承丧失说”,在“继承丧失说”的基础上阐述其合理之处和不足之处。最后,针对以上理论的不足之处阐述一种新的理论死伤赔偿说,以定额化的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并解读其合理性和在我国实行的现实性。

  • 标签: 继承丧失说 死伤损害说
  • 简介:其中损害债权罪是多部刑法都予以规定的主要侵害债权 的犯罪,通过对中外的一些刑法关于损害债权罪的规定 的比较,二、中外刑法中关于损害债权罪的法律规定法国刑法典第314-7条规定

  • 标签: 债权罪 损害债权 比较研究
  • 简介:医疗损害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因过失而给患者造成的人身伤害行为。医疗损害的主体无疑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但这只是笼统的划分,具体到医疗损害行为的实施及医疗损害责任的承担,还必须对医疗损害的主体做进一步的区分。

  • 标签: 医疗损害 医疗机构 医务人员 主体认定 民事责任 中国
  • 简介:2000年冬,安德鲁·冯·赫尔希(AndrewvonHirsch)教授在德国德累斯顿技术大学法学院作了题为《法益概念与损害原则》的客座报告,详细阐述了德国刑法上的法益概念和英美刑法上的损害原则之间的关系。这个报告分为5个部分:导论;"损害原则";"损害原则"、利益和法益;与法益理论的内涵关联;简要的总结。赫尔希教授的报告(和文章)试图揭示法益概念和英美刑法上的损害原则之间的相似性。但是他发现,在英语文献中,刑法规范的合法化首先要归因于一个行为对于他人的损害(损害原则),接着还要进一步归因于对他人的侵扰原则(offenceprinciple),温情主义原则(保护免于自我行为的后果)以及最后的法律道德主义原则(legalmoralism)(比如,对于风俗和道德的保护),而在德国,刑法规范的合法化的论据就只有一个:法益侵害。他的结论是:"单个法益概念担当不起恰当犯罪化的理论任务",因此,还需要进一步考虑,是否可能还有其他的"法益概念之外的犯罪化理由"。但是,损害原则是否"真的是一个与刑法的法益概念相契合的范畴",倒是受到了德国刑法学界的普遍怀疑。鉴于当时德语刑法学界在法益概念问题上特定的研讨背景,来自英语法系的赫尔希教授把损害原则和法益学理结合起来并试图继续推进法益学说发展的努力,在新的视角上激发起人们对法益概念新的兴趣;赫尔希教授的报告当时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并促成了2002年春莫里茨堡(Moritzburg)法益理论研讨会的召开。法益概念当时面临的特定研讨形势是:一般说来,当时,法益概念已经被认为是讲得烂透了的概念。人们通常把它看作是典型的德国人创造出来的一种学理的弹珠游戏的遗存。它的最主要的功能在于保障不出现学理推导和结论的随意性。除此之外,别无他用。围绕法益概念的学术论争表现在:否定和怀疑法益概念�

  • 标签: 法益 德国刑法学 赫尔希 犯罪构成要件 莫里茨 概念问题
  • 简介:大规模损害(可能是由某种单一的原因或一系列同质的原因引起)的实质性特征在于受害者之众多。然而,在民法中占据主导地位的是个体损害的个别归责。因此,在传统民法关于损害赔偿的理论中,大规模损害的归责问题将在使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和满足责任的因果关系及相应的举证责任分配框架下得以解决。在大规模轻微损害的案件群中,考虑到败诉风险和诉讼成本问题,受害人缺乏理性的诉讼利益促使其提起诉讼,而侵害人却因为受害人的众多而享受着可观的收益。为了有效制止企业的不正当行为,应当引入利润追缴之诉。而在真正的大规模损害中,即个人的损失相对较大时,则需要从诉讼经济的角度加以解决。要使私人权利实现便捷化、减轻审判压力,可以在程序上对个人诉讼请求“打包”统一处理,如集体诉讼或代表人诉讼。此外当然也存在法庭外的纠纷解决途径,如斡旋、调解或者仲裁。在民事责任法的框架之外还存在无法被归于任何权利主体的所谓的经济损害。就环境损害而言,存在两种规制模式:将受损害的个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扩张至恢复原状的费用,或者把纯粹的经济损害作为集体性的,即社会整体所遭受的损害

  • 标签: 大规模损害 人身损害、物的损害和财产损害 责任财产储备 损害保险和责任保险集团诉讼 环境损害
  • 简介: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构成须同时具备有法定违法行为、有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有主观过错等四个要件.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实践中需进一步完善.

  • 标签: 离婚 精神损害赔偿 构成要件
  • 简介:只有当行为符合某种重罪的中止犯的成立条件,同时构成了某种轻罪的既遂犯时,才能认定为中止犯中的“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行为必须是中止前的犯罪行为,而不应是中止行为;重罪的中止犯因“造成损害”而构成轻罪的既遂犯时,不论轻罪与重罪是何种关系,均应认定为重罪的中止犯;在对“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减轻处罚时,应当考虑与轻罪法定刑的协调关系。

  • 标签: 中止犯 造成损害 定罪 量刑
  • 简介:肖某与朋友到某餐厅进餐,在饮用餐厅提供的免费酒水时,不慎被一细铁丝卡住喉咙.肖某到附近医院就诊,并于当天动了手术,前后共花去各项费用3200元.肖某到餐厅要求赔偿损失.餐厅却以酒水免费为由拒绝赔偿.

  • 标签: 免费酒水 损害买单 造成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