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及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家庭结构也在发生着许多变化:所有家庭的人口规模都在逐步地缩小,核心家庭在家庭结构的占比中呈上升趋势,并且逐渐处于主导地位。家庭核心化这种不可逆转的趋势已经对青少年行为产生了一些消极影响,甚至导致青少年越轨行为的出现。当前对青少年越轨问题的家庭因素研究多以家庭缺陷等直接原因为主题,忽视了家庭核心化趋势所带来的家庭结构功能变迁对青少年越轨行为的影响。以家庭核心化为视角,分析了对青少年越轨行为的消极影响及其原因,从而了引发了一些思考,从家庭的角度提出了一些防治青少年越轨行为的对策,以期为青少年越轨行为的预防和减少提供更广阔的视角。
简介:网络有偿删帖是一种涉嫌犯罪的新现象。《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情节严重的网络有偿删帖行为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由于刑法第225条对网络有偿删帖行为非法经营罪认定的"违反国家规定"援引依据的合法性的缺失,加之司法适用对网络有偿删帖行为犯罪主体要件、主观构成要件不加区分,导致司法实践在刑法定性上乱象丛生。司法实践中也难以解决非法经营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及其他罪名间的竞合问题。为此,应取消《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部分条款,根据犯罪主体要件、主观要件的不同,重新认定网络有偿删帖行为。
简介:回顾农村税费改革对农村基层社会稳定状况的实际影响,对制定合理的维稳政策具有重要实践意义。基于全国代表性数据,本文分析了农村税费改革对信访态势的影响,提出了解释不同村庄间2003至2005年间信访态势差异的新框架。研究发现,无论在税费改革前后,基层财务和征地拆迁一直是诱发农村越轨抗争的主要因素,而税费负担对越轨抗争发挥了相对有限的刺激作用。更为重要的是,由于税费改革瓦解了一些村庄基层干部原本拥有的权威,如果这些村庄此前又经历过征地拆迁,矛盾隐患就会显现出来,问题就难以被解决在乡土社区内部,越级上访就会层出不穷。从政策角度来看,要想把旨在改善干群关系、促进社会稳定的顶层设计落到实处,必须在一定程度上尊重基层权威结构、避免颠覆性破坏基层既有秩序。
简介:《网络安全法》首次从法律层面对数据处理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数据处理的主体、个人信息范围、数据收集和使用规则、数据处理规则及数据跨境流动等法律制度。《网络安全法》的'大数据条款'为数据交易和数据流通的大数据产业提供了发展空间,但个人信息范围仍很广泛,个人信息界定缺乏明晰的标准,数据处理的匿名化处理标准仍有待明确,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双告知'制度会不合理增加运营成本,甚或引发用户恐慌,个人信息删除更正权存在容易被滥用的风险,跨境数据流动中的重要数据范围界定仍有待明确。建议采取'合理识别'原则确定个人数据范围,遵循'合理匿名化'标准进行数据匿名化处理,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制定跨境数据流动配套规则等,进一步完善数据处理法律规制的后续配套制度。
简介:当今网络空间已成为人类生存的新空间、发展的新驱动和安全的新领域以及大国拓展国家利益、输出意识形态和建立战略优势的新载体,因此也成为大国竞争的新高地.大国网络竞争体现了新时代的新特点,中国作为重要的竞争方,既介于竞争之中,又深受竞争影响.大国网络竞争涉及多领域、多层面和多维度,主要围绕网络话语权和网络治理权展开,话语权是外在表现,核心是治理权以及由此延伸的主导权.大国网络竞争对中国网络安全的影响是全方位的,从技术、战术层面上升到政治、战略层面,对中国网络安全以及整体国家安全的重要性急剧上升.对中国来说,在网络空间领域机遇与挑战并存,如何利用好机遇、应对好挑战是筹划网络安全战略的重中之重.未来中国网络安全战略选择聚焦于破解以下四个问题,即树立什么样的网络安全理念、选择什么样的网络安全应对手段、提升什么样的网络安全能力、如何进行网络安全治理.在很大程度上,解答了这四个重要问题,等于找到了有效维护中国网络安全的正确路径.
简介:按照中央网信办、省委网信办统一部署,9月18日至24日,省政协机关开展了网络安全宣传周活动,广泛宣传国家网络安全法律法规政策和基本知识,切实营造安全文明网络环境。一、主要做法(一)开展网络安全展板展示。设计制作21块展板,内容包括习近平总书记有关网络强国战略思想、国家网络安全法律法规、省政协机关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情况、日常生活中的网络风险和防护技巧等,集知识性、趣味性、参与
简介:关于自动放弃重复侵害的行为性质,个别行为说(未遂犯说)与犯行计划说(折中说)存在明显的缺陷;整体行为说(中止犯说)原则上具有妥当性,但需要修正。放弃重复侵害中的“行为”不仅包括一切手段行为,而且包括变更手段的行为。放弃重复侵害的行为是否成立中止犯,既取决于前阶段是否已经形成犯罪未遂的结局,也取决于后行为是否符合中止犯的成立条件,二者密切联系但不可混淆。就前阶段是否已经形成犯罪未遂形态而言,特别需要判断两个内容:①已经实施的行为与所中止的行为,是否具有继续性或者持续性,进而是否形成构成要件行为的单一性?②行为人是否具有继续实施相同构成要件行为的可能性?在前阶段没有形成犯罪未遂结局的前提下,需要判断行为人是否存在中止行为、是否具备自动性。下列三种情形应当否认自动性:①转换手段对行为人存在风险或者增加风险的;②虽然能够继续实施相同行为,或者容易转换适当手段,但继续实施行为不适合实现行为计划的;③误以为结果已经发生或者必然发生而放弃的。
简介: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得我们的日常言论环境变得越来越开放,在各种各样诸如QQ、微博、贴吧、论坛等网络平台上畅所欲言已经成为家常便饭。但是,在带给我们自由交流、便捷传播的同时,网络也滋生出了多种多样的网络言论犯罪。因在网络上侮辱、诽谤他人,发表煽动民族仇恨等不当言论而获罪的案例也越来越多。毋庸置疑,在当今不断发展的大数据时代下,人们在网络上行使自己言论自由权利的同时,同样也受到刑法的约束。但网络言论自由这一新兴事物,究竟应当有着怎样的刑法界定?刑法又应当如何正确应对网络言论犯罪这种新型犯罪?这是两个争议较大的问题。刑法应从正确解释刑法、科学调整罪名和法定刑等方面介入。
简介:显失公平的行政行为是不当行政行为中最为重要的一种,该行政行为不仅在行政执法实践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价值和地位,尤其在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中具有重要意义。对显失公平的行政行为进行控制是法治发达国家的核心内容,尤其在当代给付行政的行政法理念之下,该问题已经成为行政法关注的焦点。由于显失公平的行政行为是一概念范畴,因而对其内涵和外延的把握十分重要。对显失公平的行政行为需作类型化处理,并进行相关制约机制构建。应当建立显失公平行政行为的概念系统、行政自由裁量的控制机制,拓展显失公平行政行为的范畴,实现司法审查的主动机制,建立独立的显失公平行政行为审判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