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刑法》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当下通行刑法学教材中对于拘役具体执行场所的表述大致可分为两种,即“就近的拘役所、监狱或看守所”和“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但事实上,这两种表述都是错误的,拘役只在就近的看守所执行,拘役所已于2006年4月30目前撤销完毕,监狱更早于1983年8月13日移交给司法行政系统,通行教材却没有对此进行相应的修订。由此得出四点启示:法学理论与法律实务之间是互相促进的;法学教育需要衔接好法学理论与法律实务;重视行刑研究将有助于刑法学的全面发展;刑法学教材的修订再版应全面考虑各种变化。
简介:<正>基于执行刑事强制措施和监禁刑罚的需要,被采取拘留、逮捕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及被判处监禁刑罚的罪犯,都必须被羁押在一个与社会隔离的场所接受监督、管理和矫治。羁押的实质是对人身自由的剥夺,而人身自由是一个人实现其他权利的前提与基础。依法被羁押的监管对象的合法权利既容易受到被羁押的同伴的侵犯,又容易受到管教干警的滥权或渎职的侵犯,因此保障监管对象的权利既重要又艰巨,成为决定监管场所安全、稳定及教育矫治效果的关键所在。伴随着监管场所管理、教育与矫治日趋规范、科学和文明,我国监管场所发生脱逃、非正常死亡、伤害等事故已经呈现出显著下降趋势。但随着监管对象构成的变化、维权意识的日益增强,监管场所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加大,诱发监管场所发生事故的
简介:《兰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日前经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不得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条例》规定了九类禁烟场所,包括:(一)各级各类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福利院、养老院、疗养院的室内、外区域;(二)托幼机构、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及其他供未成年人教育或者活动的室内、外区域;(三)除前项以外的各级各类学校、教育培训机构的室内区域和室外教学区域;(四)除以上三项规定以外的机关单位、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办公、生产、经营场所室内区域;(五)金融、邮政、通讯等企业的室内营业场所和书店、商场(店)、超市等各类购物场所的室内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