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离婚纠纷的复合之诉性质,决定了在离婚案件中法律关系的多样化,离婚自由是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要求,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在儿童权利保护上实现了“人人生而平等”的人权观念,符合人类的价值理念,一般情况下二者是可以兼而有之,但产生矛盾和冲突也是不可避免的,这是法律自由与正义关系在离婚法中的体现,也是从“父母本位”向“子女本位”立法演变的必然结果。在矛盾解决上应两权相利取其重,两权相害取其轻,在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前提下保障离婚自由的实现,本文以此为出发点重新审视了我国的离婚立法,指出立法理念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国外的经验,对我国离婚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议。
简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2号涉及二审中诉讼外和解协议与一审生效判决的效力关系问题。严仁群博士撰写的《二审和解后的法理逻辑:评第一批指导案例之“吴梅案”》认为指导案例2号存在全面的瑕疵和不足,法院对和解协议争执的程序处理更是存在根本性缺陷。严博士的上述研究混淆了立法论与解释论,立论和说理的逻辑自洽性不足,比较法分析不尽深入,错误判断了“吴梅案”中诉讼外和解的性质及其与确定判决的关系。“吴梅案”中和解在性质上属于比较法上的“不执行契约”,绝非私法上的和解契约。从解释论的角度,指导案例2号是对我国民事司法实务中成型了的程序运作方式的确认,符合我国现行民事诉讼制度。从立法论的角度,则应该建立债务人异议之诉处理确定判决外和解与确定判决的关系。
简介:<正>一、引言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发布的四批16个指导性案例中,指导案例15号"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①案由为一般民事纠纷案件类型的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审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终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均是将其作为一般民事纠纷案件归类编号的,有案号为证。~②实际上,最高院是将其作为商事案件性质的公司法人格否认纠纷案对待的,且为现行公司法所没有规定的一人公司以外的普通公司人格混同,导致审理法院在个案中否认三个关联公司的独立法人格,判决三个关联公司一并对其中一个公司的对外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案件。与其他三个公司纠纷指导性案例相比,~③更有代表性也更具典型意义。可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