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去年以来,山东省惠民县民政局从“五抓”入手,全面启动“一助一”社会救助工程,取得了明显成效。其主要做法是:一、抓宣传,动员社会参与惠民县民政局广泛宣传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建立社会救助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提高了社会各界参与、理解、支持救助工作的积极性。同时,以政府文件形式,县乡逐级出台了《社会救助工作实施方案》,并进行了广泛的动员发动。通过宣传,全县有36名县级干部、402名科级干部、31户富裕户与484户贫困户结成“一助一”帮扶对子。二、抓组织,健全工作机构惠民县成立了由分管民政的书记为组长、县长为副组长,宣传、劳动、工会、财政、税务、工商、民政等19个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落实。形成了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三、抓典型.实行分类指导惠民县民政局采取抓典型、带一般、促全盘的工作思路,选择不同类型的乡镇实行分类指导,推动了整个救助工作的全面开展。全县对个乡镇,农村社会救助人数达千分之六。四、抓制度,规范程序县民政局始终把完善制度、规范程序作为社会救助工作的重点来抓,建立了五项工作制度,即:联席会议制度、动态管理制度、...
简介:被害人是刑事诉讼中的主体之一,其所占地位与所起的作用很特殊,在自诉刑事案件中处在控告人的地位.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害通常通过自己行使诉讼权利而得到责任追究与权益恢复,一般被害人所受损害相应较小,不存在社会救助问题。而在公诉案件中,是由国家公诉机关来承担指控犯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义务与权利的。此时从指控犯罪、主张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角度看,被害人处在从属的地位。对被害人造成的精神、身体的伤害相应更大,使得被害人的生活由正常而为窘迫困顿,生活质量大大下降甚至难以为继。从司法实践来看,仅通过由刑事诉讼行为的完成达到权益救济与权利恢复尚不足以使得被害人的生存环境得到基本改善。故此当考虑设立“被害人社会救助制度”以解决此类问题。理由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