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甲某生有两个儿子乙和丙,甲某在1994年因车祸而死亡,留下9000元现金和10张100元的定期有奖储蓄券。乙和丙为争夺遗产发生纠纷诉之法院。法院将5000元现金判归乙所有,将4000元现金及10张100元的定期有奖储蓄券归丙所有。乙、丙当时对判决均未提出异议。1995年1月,银行摇奖,这10张有奖储蓄券中的一张中头奖,得奖金3000元,一张中三等奖,得奖金1000元。乙知道后,认为有奖储蓄券是父亲留下的遗产,因此中奖而得的4000无应作为遗产进行重新分配,应分给自己2000元。丙则认为有奖储蓄券是法院判归他所有的,属于其个人财产,因此中奖而得的40O0元奖金也应归其个人所有。乙不服,诉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