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PPP项目合同作为典型的长期合同,具有不确定性特点,项目实施过程将不可避免地出现合同订立时难以预见的情势变化,构成合同履行之障碍。从我国早期PPP实践看,PPP项目多伴随投资回报波动、需求预测误判、规划缺陷以及政府信用等风险而出现僵局,缺乏对PPP长期合同特质的准确认知和灵活的合同柔性治理思维是合作失败的主要原因。PPP的本质是“合作”而非“对抗”,必须构建相互信任和默契、具有较高容忍性和灵活性的合同治理机制和规则体系,才能促进合作关系的增长而不是消减,区别于形式化、格式化的刚性治理,这种合同治理艺术更具弹性和互动空间。为避免因合同困境使政府与社会资本之间的合作走向对抗,促使优质合规的PPP项目取得长足的发展,我国PPP立法应强制PPP合同嵌入可变更、可调整条款,并设置相应的修补程序,在特定阶段,安排政府与社会资本进行协商与再谈判,才能缓释冲突,挽救合作危机。
简介:任意性规范是民事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民事主体从事法律行为的重要依据。不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存在相关的概念,但如何在诸多规范类型中厘定明晰的区分标准仍是我国合同法上的难题。随着理论的发展以及实务纠纷的增多,任意性规范在识别、适用以及立法设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越来越突出,集中表现为缺少明确的识别标准,与补充性解释之间的适用规则不清,缺少规范设计的法经济学考量以及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滞后性。任意性规范在立法技术上的不足不仅会降低私主体的活动效率,还会对司法实践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在反思我国现行合同法任意性规范的基础上,提出颇具时代特色的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范设计构想,具有现实意义。
简介:“夏伟诉亚马逊卓越擅自删除订单案”(以下简称“订单删除案”)的判决引发了关于电子商务时代合同成立时间的理论争议。由于电子商务自身的特点增加了合同成立时间点判定的复杂性,传统观点对合同成立时间点的确定在电子商务时代难以为继,并造成裁判上的司法龃龉。事实上合同成立应涵盖多维度的价值判断,如模拟市场交易、尊重市场权力关系、合乎效率、改善风险管理与控制机会主义行为、信用约束等。遵循合同成立多维度判断的逻辑,以发货时作为合同成立时点具有优越性,该观点尊重优势谈判方的约定,也更能维护市场主体自治,提高效率,简化交易关系,尊重交易习惯,并不损害消费者利益。在规范意义上,该观点也能够为我国实证法以及经验分析所验证和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