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税利分流的条件和功效不能混淆目前学术界普遍认为税利分流的一般含义是:在正确区分国家社会管理职能和所有者职能的基础上,把国营企业的所得税和税后利润分开,按照国家征税、税后利润归所有者和经背者的原则处理国家和国营企业的分配关系,使税利分渠分流,同时制定统一的企业所得税,使各种经济成份的企业在平等纳税的基础上平等竞争。税利分流的基本条件是企业层次上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以及目家层次上的社会管理职能和资产所有者职能相分离。而不少人认为税利分流能够促进企业两权分离及国家层次上的两权分离,混淆了税利分流的前提条件和功效.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这一点,否则无法正确评价现行“税利分流”方案。
简介:在本轮司法改革中,有关司法人员分类管理的举措对实务部门产生了较大影响,其中较为突出的问题是如何在最大程度上缓和案多人少的矛盾。为有效解决这一问题,显然刑事案件分流程序仍是较为可行的做法。尽管学界对诸如刑事和解、辩诉交易在内的刑事案件分流曾进行过深入探讨,但法律移植的本土化背景缺失仍会使国外的经验难以适应我国司法实践。因此,在程序分流机制的改革中,需要通过更深层次的司法理念的转变以促进制度改革,而达玛什卡所提出的协作式司法理念,恰可以通过推动刑事诉讼参与主体角色转变的方式,进行公安、司法机关之间纵向的协作与程序分流,并在各阶段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进而在维护司法公正的前提下进一步提升司法效率。
简介:企业如何更好地解决职工分流和进行再就业,日本企业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成功经验:设立“第二人事部”从80年代末开始,日本各大企业纷纷设立了解决富余人员的专门机构,并独立于原有公司的人事部,其职能和业务范围有:一是对40岁以上直至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负责进行有计划、有针对性的培训;二是对有正当理由打算离开公司的职工提供必要的方便,如帮助联系接收单位、提供求职信息和咨询;三是对企业内确实学非所用、用非所长或能力欠佳、难以胜任本职工作的职工进行强化培训,或尽早在本单位内调整工作,或使其“离职”。实行“转籍流动”日本的帝人公司有一称为“转籍”的有效解决人员臃肿的方法,即把在本公司工作了几年以上的管理人员派遣到本公司集团所属的中小企业去担任一定的经营管理职务。开展“人才交换”在日本,不少公司的“第二人事部”之间有广泛的联系。各公司的“第二人事部”在征得本人的同意后,对重点在45-55岁的职工进行登记造册,然后通过“人才开发研究会”在各公司间互相交换,使得一些确有才能的职工退休后还能被本公司或别的公司近聘。日本企业分流与再就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