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人类命运共同体是解决全球现代性难题的中国方案,具有马克思交往理论的特质,开创了21世纪人类的新文明。在马克思交往理论中,人类生产生活方式的转变、民族历史向世界历史的转变、农业文明向工业文明的转变,都标志着人类文明社会的前进,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哲学根基也是源于此。人类命运共同体是对马克思交往理论的继承与发展,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创新,在逻辑关联、内涵意蕴、价值理念、实践路径等方面保持一致性。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需要立足马克思科学交往理论的视野,积极扬弃以资本逻辑为核心的交往模式,走出全球现代性的困境,为中华民族的复兴、人类文明的进步、人类困境的最终解放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践导向。
简介:从资本主义“虚幻的共同体”迈向共产主义“真正的共同体”是马克思的共同体思想揭示的人类历史发展的基本规律。人类命运共同体可以看成处于二者之间的过渡性共同体。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传承了马克思共同体思想的理论逻辑,不仅在理论上创造性地发展了马克思的共同体思想,而且也提出了共同体构建的现实方案,开辟了人类构建美好未来的崭新途径。
简介:在对待"基因编辑婴儿"等类似事件中,生命伦理学、医事法学、卫生法学以及生命法学各自的视角与关注的面向是存在极大差异的。生命伦理学往往会立足于应用伦理尤其是基因伦理的视角研究事件背后的哲理和事件所反映出的伦理缺失以及强化对此类事件伦理审查和监管的必要性与紧迫性,医事法学则通常会立足于私法调整的角度探讨事件中诸如受体权益保障与救济等在内的私法原理与技术,卫生法学往往更习惯于从行政规制的视角查找事件所反映出来的卫生监管或伦理审查的问题及其对策,只有生命法学会在了解和明确相关生命伦理与哲理的基础上,全面研究事件所折射出的包括民法、刑法以及行政法等各个部门法在内的诸多法理问题,并在全面考量其法理的基点上,分析这类事件的法律风险及其立法对策。就此而言,相比于医事法学与卫生法学,生命法学具有更为宽阔的视野以及更为科学的研究方法,它实际上更有助于从学理上解释并从实践中解决诸如"基因编辑婴儿事件"等在内的诸多生命伦理与法律事件。
简介:人类胚胎基因实验以人类胚胎或前胚胎为实验对象,在技术上有基因检测、基因诊断、基因筛选、基因编辑(基因改造)等类型,引发了一系列伦理、社会和法律争议。在国际范围内,人类胚胎基因编辑被严格禁止或限制,而胚胎植入前基因诊断则可能为各国接受。对后者进行法律规范的焦点在于风险决策中的权利冲突及其衡平,我国也对其持较为宽容的技术规制立场。未来应坚持全面立法、严格限制、法定许可的政策立场,保持行业主管和审查机构的中立性,提高机构伦理委员会的独立性,实行个案审批制度。就法律体系而言,公法规范与私法规范应当相互配合,私法上特别要以基因自主权之保护和权利冲突之衡平为中心。在尚不具有个性的前胚胎阶段,在符合法定条件、伦理原则和程序等前提下,可以适度放宽人类胚胎基因编辑实验研究的限制。参与者的基因自主权和研究者的研究自由需要得到保障,但必须以尊重人的尊严、公共利益和他人自主选择生活的权利为前提。无论如何,我们必须避免让基因成为人类社会不平等的一个新根源。
简介:“生命共同体”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内容,由“自然的生命共同体”和“人与自然的生命共同体”共构而成。它是基于对马克思主义生态自然观、中国传统生态文化观的承袭发展,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对生态文明建设的长期探索实践而逐渐生成的。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命共同体”重要论述的基本内涵,主要体现为“共建共享”的生态全球观、“生态生产力”的生态发展观、“德法兼治”的生态治理观和“以人民为中心”的生态民生观。在全球生态危机日趋严峻的今天,“生命共同体”以其独特的理论意蕴和严密的实践逻辑,丰富了马克思主义的“共同体”理论,推动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社会建设,拓展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