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随着国家银根的收紧,从信托、基金等机构募集资金成为企业的重要资金来源。为解了决出资方的固定收益和安全退出需求,基金机构以入资持股的方式向企业提供资金,企业承诺支付固定或保底的投资收益,到期后企业将股权赎回,基金收回本金和利息。这种融资模式,虽然形式上具有股权的特征,但在本质上却具有刚性兑付的保本约定,基金一般也不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也具有债权的特征。长期以来,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该种投资方式的税务处理缺乏明晰的统一规定,实务中各方存在理解和认识的不同,各地政策执行口径也不不统一。本文主要讨论了实务中有关“名股实债”常见的会计和税务处理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