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 2023年《行政复议法》迎来重大修改,修法后的第五条明确行政复议机关办理复议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制度以争议化解为第一目标导向的精神内核显然与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定位高度适配。在实践上,复议调解制度的确立对于强化行政复议吸纳、化解行政争议的能力具有重要意义,进而促进行政争议的实质化解、缓解争议中的“官民”紧张关系、节约司法资源、降低相对人维权成本;在理论中,复议调解制度对于明确行政复议首要目标导向、彰显行政复议独特性具有显著价值,进而还可以反驳部分学者对行政复议“准司法行为”的定位和以此为理念基础的复议司法化制度完善方向,防止复议制度完善中的不当偏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