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1995年甲企业与乙企业(均为非金融企业)签订联营协议,约定由甲企业向乙企业提供资金若干万元,由乙企业负责经营某项目,合同期限为一年,期满后乙企业向甲企业返还所提供的资金,并支付所提供资金的15%的利润。合同签订后,甲企业按约定向乙企业提供了资金。合同到期后乙企业不但不能向甲企业支付利润,就是本金也没能偿还。为此甲企业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乙企业返还所提供的资金,并按合同支付利润。法院经过审理,认定甲乙两企业所签订的联营合同无效,判决乙企业向甲企业返还其所提供的资金,收缴约定支付的利息,并对乙企业处以银行同期利息的罚款。法院之所以这样判决,是因为甲乙两企业之间
简介:摘要:在当今社会,饲养宠物已经成为许多家庭的选择,但随之而来的宠物受到损害的侵权案件数量也大幅增加。在宠物损害纠纷中,一般来说,宠物会被认定为当事人的财产,因此以侵害财产权为由诉求财产赔偿。然而,现在宠物往往被视为当事人的“家人”,被赋予特殊的人格情感,成为具有人身利益精神属性或人格象征意义的物品。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宠物损害纠纷不仅涉及到财产赔偿,还涉及到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本文采用案例分析的方法,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探讨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以及其中所蕴含的法学理论,以更好地理解宠物在法律上的地位以及法学理论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方面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