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音乐艺术》1988年第3期发表了林友仁《评“掣拍说”——兼谈古谱解读》一文(下称《林文》),对笔者发表于同刊同年第1、第2期连载的《敦煌乐谱新解》一文(下称《新解》)中用于解译P.3808敦煌乐谱节拍节奏的“掣拍说”给以“非难”。现提出几点质疑,作为对《林文》的回答。一、他人之说可否擅自修改?《林文》时《新解》作了多处修改。略举如下:(1)《林文》凡引《新解》所标的曲名《降黄龙花十六》时,都一律改成“《降黄龙》花十六”。其理由是“‘花十六’不是曲名部分,而是‘花拍十六’之意”。张炎原文说:“法曲之拍,与大曲相类,每片不同。其声
简介:“节奏”,在中国民族音乐,是“节制音乐的进行”的意思。文章述说的是(唐)宋时“拍板”以“节奏”中的一些最基本的情形。“拍板为‘乐句’,言‘句乐’也”,意思是“按文句分音乐(为乐句)”,即“板拍句乐”。“板拍句乐”首先是“均拍”。“均”即“韵”,“均拍”是(大)韵处的“板拍”。“均拍”在的字出口之后──歌者“停声待拍”,拍板者在歌者“声尽而下”板拍。“停声待拍”时出现的“空”休止处即“眼”。拍板拍于眼即为“拍眼”。大韵(大住)处的“均拍”及句断(大顿)处的“板拍”为“官拍”,故慢曲为十六官拍。韵段内的小韵(小住)及文句摊破后出现的句断处的板拍为“艳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