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近几年来,国际排联对排球竞赛规则作了频繁的修改,特别是实行每球得分制和自由防守队员,给训练和比赛提出了新的课题,不少教练员、专家纷纷发表个人看法,见仁见智,对于活跃业务研究,推动排球理论发展是有益的。排球管理中心曾组织调研组,对实施新规则会给训练、比赛和技术、战术带来的影响进行调查研究,并写出调研报告,提供给教练员作为研究和参考。报告认为,新规则的主要特点和对训练比赛的影响是:———一攻成功由过去只能得发球权改为直接得分,应予以足够的重视;———防反能力举足轻重,不能削弱;———各项技术都可以得分或失分,得失分比例发生变化,失误是比赛之大忌;———发球作用不可低估,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重要技术,应加强发球训练,重视运用策略;———强队与弱队的差距缩小,胜负的偶然性增大;———双方比分接近的情况增多,应对关键球的能力需要加强;———自由人的重要作用不容忽视,需挑选专门人选进行培养与训练,但自由人不能替代高大队员的防守训练;———比赛时间相对缩短,但其强度和难度显著增强;———老运动员的技术、经验更为可贵,其运动寿命可相对延长,但对新队员的培养...
简介:学校体育设施社会化开放制度的实施需要有相应的立法作保障,否则这样的制度就难以得以有效地实施。我国现行教育法律以及体育法律缺少相应的整体性与协调性的规定,需要启动对教育法律以及体育法律的整体修改,即采用包裹立法模式来确立我国的学校体育设施社会化开设的法律制度。包裹立法模式是指为了达到一个整体的立法目的,立法机关在一个法律性文件中对散布在多个法律内的有关规定一次性地作出"打包"修改。体育法律修改的包裹模式的适用不仅能够提高立法效率,还能够保障法律体系内部的协调性。根据我国现行立法体制以及现行教育法律、体育法律存在的不协调的问题,我国采用包裹式体育与教育法律的修改模式是有必要的。从学校体育设施社会化开放立法的角度来看,采用这种模式就要做到:我国现行的《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整体性修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全民健身条例》与《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等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启动整体修改;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制定主体在自己的立法权限范围内启动关于学校体育设施社会化开放的地方立法的整体修改,以实现学校体育设施社会化开放立法的合法性以及协调性,保障学校体育设施社会化开放制度的实施及实效。
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颁布实施十年来,为规范和保障我国体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加强体育法制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显著效果,但同时也显现出不能很好适应体育法制建设现实需要的一些问题。2006年,根据国家体育总局的总体工作部署,修改《体育法》的基础性工作已经开始。为了推动工作进程,结合2005年征集的修改《体育法》有关论文,国家体育总局和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于2006年2月27至28日在天津体育学院召开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理论研讨会。部分优秀论文作者、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部分理事以及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国家体育总局有关人员40余人与会。国家体育总局政法司司长张剑、天津市体育局副局长谢德龙、天津体育学院书记冯文明分别致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