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奥林匹克2020议程》第28条提议“支持自治”突出展示了国际奥委会百年发展的政治成就,具有极大的宣示性意义。奥运会在商业领域取得了巨大成功,无形中提升了国际奥委会与政治实体平等对话的议价能力。国际奥委会政治自治的本质诉求是一种组织自治权的扩张过程,从经济自治向政治自治的过渡,充分体现了权力演进的历史规律。为强化自治与善治之间的某种必然联系,强调国际奥委会的政治权利与合法性,争取国际奥委会的政治平等和独立地位,国际奥委会以政策游说者的身份开展了一系列的解释性工作。国际奥委会在参与性、透明度、责任感等善治改革方面存在突出的问题,致使国际奥委会的政治自治行动陷入信任危机。
简介:政府干预足球自治的事件近年来屡有发生,导致涉事国家足协受到国际足联的严厉处罚。其中以尼日利亚政府干预本国足协事务、引发政府干预与足球自治的矛盾最为突出。从实而论,国际足联作为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具有社团法人的性质,与其会员协会间有着契约关系;国际足联章程对其会员足协具有合同约束力,但此种拟制合意可能不利于足球行业内部纠纷中的弱势方;政府尊重契约自由,但如果足协成员违反了公共利益或第三方利益,司法应当有限介入;为寻求政府干预与足球自治之间的平衡点,应建立一个"理性的体育秩序",即对于政府与足协间的关系而言,足协在没有违反正当程序和公共政策的情况下,可对组织内部实行自治,政府则在尊重足协内部自治的前提下实行监督;对足球行业内部而言,应实行"良规善治",以使国际足联的规章制度真正成为各级会员愿意接受的公平的合作条款;对于球员而言,可自发组建维权社团组织,以维护自身正当权益。
简介:全球体育事务的发展引发了全球体育治理,并在体育治理结构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全球体育自治规则是全球体育治理的直接依据,但现有的全球体育自治规则仍然存在制定过程民主程度不高、没有确立世界统一的纲领和行为标准等问题。为实现全球体育自治规则的合理性建构,可采取现代法治所要求的形式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作为判断标准。关于全球体育自治规则体系形式合理性的建构,富勒所提出的程序自然法8项原则提供了一个较为合理的标准。全球体育自治规则的实质合理性,依赖于其是否符合在实践过程中所形成的全球体育治理基本原则,以及能否通过问责机构审查。全球体育治理仍然必须重视国家的作用,防止'没有国家的全球体育治理'思潮泛滥。中国应该积极参与全球体育自治规则的制定,积极利用全球体育纠纷解决机制。